字词 | 债权让与的效力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债权让与一经成立,即产生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效力。对内效力指发生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其表现主要有: (1) 债权转移。债权让与协议一经成立,让与人的债权即转移为受让人所有,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债的关系。(2) 从权利转移。债权让与生效后,受让人即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如利息债权、担保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 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让与人保证转移给受让人的债权是真实、有效的,否则承担赔偿责任。(4) 让与人应当将与该债权有关的合同文本、票据、担保合同等文件,因债权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等移交受让人,以便受让人能行使有关权利,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对外效力指发生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其表现主要有: (1) 债权人让与全部债权的,债权让与一旦生效,受让人即取代原来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则有义务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否则构成债的不履行;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债权人让与部分债权的,债权让与生效之后,受让人和让与人共同享有债权。(2) 债务人对让与人即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如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同时履行的抗辩权、抵销抗辩权等,都可对抗新的债权人。并且,债权让与后,债务人还可因为某种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对新的债权人的抗辩权,如债权让与后时效完成的,债务人可行使时效抗辩权而拒绝给付。在我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债权人让与债权之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债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债权让与协议的成立要件 债权让与的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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