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向法院呈报其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它具有四个特征:第一,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第二,这种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须在法定期间内表示。债权人超过法律规定的申报期间申报债权的,视为无效申报,从而不能取得有关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三,这种意思须向法院表示。第四,这种向法院作出的意思表示通常以书面方式进行。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债权人即取得破产程序的当事人的地位,同时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