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效力
“债权的效力”的对称。债的效力的一种。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规定的债务满足债权的效果或者表现。主要表现为: (1) 债务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依债的目的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还要承担与主债务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不允许拒绝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只履行部分义务,不能因债的履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不得提前或者滞后履行。债务人不按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自己债务的,除依法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外,在有履行可能和必要时,还要被强制继续履行。因为债务人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2) 在债的关系有效成立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即成为债的担保,债务人在其全部财产的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债务人不得以损害债权为目的任意处分财产,不得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3) 债务人不按债的目的履行,使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债务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