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要式
债券上具有的表明债券发行人及其所发行债券的基本情况的票面要素。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证券,是表明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债务凭证。债券作为一种债权、债务的书面凭证和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使用高质量的印刷材料和精细的印刷工艺,并标明债券字样。大面额的债券,还应有防伪措施。同时,债券券面必须明确记载一些必要的内容,以表明债权人的根本利益。
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债券的票面应载明下列内容:企业的名称、住所;债券的票面额;债券的票面利率;还本期限和方式;利息的支付方式;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审批机关发行的文号、日期。
债券票面格式,应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不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而发行债券的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给予以下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筹资金;冻结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通知其开户金融机构停止对其贷款;处以违法活动所得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债券作为要式证券,其作成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未发生债券效力。如作成债券,欠缺法定的要件,其债券即归于无效,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日本商法典(公司编)第307条规定,债券要编号,并记载下列事项,由董事在债券上签名:公司(商号)名称;公司债的总额;债券的每张金额;公司债的利率;偿还公司债的方法及期限;给付利息的方法及其期限;债券限于记名式或无记名式时,其情形;募集公司债有受托的公司时,其公司(商号)名称。第341条规定,发行转换公司债时,债券上应记载下列事项:公司债可以转换为股份;转换的条件;因转换发行股份的内容;可以请求转换的期间;转让股份,规定应经董事会认可时,其规定。台湾公司法第257条规定,债券应编号,载明发行之年月日及下列事项,由董事三人以上签章,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或其核定之发行登记机构签证后发行:公司之名称;公司债之总额及债券每张之金额;公司之利率;公司债偿还方法及期限;有担保或转换股份者,载明担保或转换字样。公司负责人于公司债券内为虚伪之记载名称,处四千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