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抵押
将债券的法定或衡平权益以转让或让渡方式作为担保。债券抵押无需出押人实际交付债券给受押人而只是出具凭押文件而将债券的一般所有权,转让于受押人。
债券抵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押方在承担保证所出押的债券有效、合法性,并出具有效、合法的凭押文件的义务基础上,有权取得债券抵押所要求的一定数额(一般小于所押债务的面额)的资金融通,并在抵押融资而产生的债务清偿之后,有权收回出押债券的所有权。受押方所承担的义务是:在债券抵押后,给予出押方以一定条件和金额的资金融通,并在债务清偿后,交回出押方出具的凭押文件和抵押债券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受押人的权利是:在债务人未能在协议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无条件的偿还所负债务时,有权处置所押债券,并通过抵押债券的处置来收回因债券抵押而发生的债务。
从严格意义上说,债券抵押的特定对象是记名债券,而非记名的、可自由流通债券是以质押(与抵押不同,质押如无所押物品的交付是不完整的)而不是以抵押权充当担保的。
记名债券抵押的成立。记名债券就是其所有者的名称已登记在发行单位的注册簿上。除非将注册簿上原有所有者的名称换成新的所有者的名称,债券的合法所有者不会改变。记名债券的抵押的成立,分为法定抵押成立和衡平抵押的成立。
❶法定抵押的成立。受押方要取消对记名债券的法定抵押,必须从记名持有人处取得正确签发的转让格式和债券凭证,然后经登记,使自己成为新的记名持有人。当记名持有人不是抵押人本身,而是抵押人的指定人时,转让格式必须由抵押人的指定人签发,而非由抵押人签发。与此同时,受押人还须从出押人处取得一份存放债券备忘录,它载有受押人在处理受押债券方面权力的详细内容。
❷记名债券衡平抵押的成立。当抵押方签有约束力的协议,允诺签署以受押方或其指定人为受益人的适当转让格式;或当以受押方或其指定人为受益人的适当转让格式已经签署,但受押人或其指定人尚未登记成为该记名债券的新的记名持有人时,记名债券的衡平抵押便成立了。在大多数情况下,衡平抵押产生于抵押人将债券作为押品存放于受押人时。然而,存放债券并不构成衡平抵押,除非它能表明是作为抵押而存放的。这样,受押方就会要求出押人在存放债券的同时,给它存放备忘录及空白转让格式即经转让人签署,但未填入受让人姓名的格式,让购买人或抵押权人能在以后随时填满空格,通过注册成为押品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