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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借款合同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借款合同条例

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共5章24条。制订该条例的目的是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条例》规定了借款合同的管理原则,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借款合同的履行、订立、变更及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等。为了保证国家信贷资金的正常周转和改变流动资金敞口供应的状况,《条例》规定: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借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报表及资料。如果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借款合同条例》Regulations of Borrowing Contract

198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适用于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方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方可签订。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当事人双方同意的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主要条款有:
❶贷款种类;
❷借款用途;
❸借款金额;
❹借款利率;
❺借款期限;
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❼保证条款;
❽违约责任;
❾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例。借款人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如无物资和财产作保证,也可提供保证人,而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责任。

借款合同条例

借款合同条例

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借款合同条例。 共24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格式由银行、信用合作社制定。 本条例还包括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等内容。 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契约)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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