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
以营利为目的,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物资计划供应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收买计划供应票证,高价卖出,情节严重的行为。(3)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无营利目的,出卖多余的计划供应票证,为了个人需要而收买计划供应票证,均不构成犯罪,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酌情处理。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