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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官府收赋税,并按月得到报酬的人家。
承担官员俸禄的田户。俸户之名,始出现于后汉乾祐间。宋初沿用,把幕职州县官按等差给俸户,即自万户以上县之县令料钱二十千、俸户四十,至不满三千户县之簿尉料钱六千、俸户十四,共八等。俸户得免去二税与杂役,承担每月向官主(后改向官府)缴纳五贯现钱的义务。开宝八年罢(《宋诏令》卷178《复置俸户诏 乾德四年七月丁亥》、《长编》卷12庚申、《宋会要·职官》57之18《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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