俵籴
宋代和籴方式之一。俵,分散之意。先估算民田谷物收入之多寡, 政府预先俵散钱物, 至秋熟, 令民按值入纳粮食, 谓之俵籴。始于神宗熙宁八年(1075)。哲宗绍圣三年(1096)改为结保预借一半官钱, 依税限催纳籴粮。徽宗崇宁 (1102—1106)初又按坊廓、乡村两类民户的户等, 强迫分给系官钱物, 令其以时价入粟, 虽沿边弓箭手、青唐蕃部皆然, 并以俵籴多寡赏罚官吏。
宋代在河北等地和籴的一种方式。熙宁八年(1075),宋廷在河北东路的一些地区,预测民田收获之多寡,预给钱物,令民秋成于澶州、北京及缘边入米麦栗封桩,称为俵籴。绍圣三年(1096),用吕大忠之言,召民相保,预贷官钱之半,循税限催科,届时,按时价付另一半籴钱。崇宁中,蔡京令坊郭、乡村人户,依户等摊派,以时价入栗,虽边郡弓箭手、青唐蕃部也不能免。主管俵籴官吏,以其俵籴多寡论赏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