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7年9月4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这是国民政府在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 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共11条。主要内容为: 私通敌国、图谋扰乱治安者;为敌国或叛徒购办或运输军用品者;政治上或军事上的秘密,泄露或传送于敌国者;煽惑军人不守纪律,放弃职务或与敌国勾结者;煽惑他人私通敌国或扰乱治安者,要处以死刑。凡组织团体或集会者,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违犯该法者,不需经一般审判程序,由该区域最高机关审判。本法的修改和公布,对于发扬正气,振奋国民精神,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