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xìn yòng zhèng jié suànрасчёт аккредит ву)信用证结算付款单位将款项预先交给银行,并委托银行签收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结算条件发货后,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代付款单位立即付给货款的结算。主要用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使用信用证结算,收付款双方必须订立合同,寄信用证分为电寄和邮寄两种,由付款单位选择使用。 信用证结算settlement on a letter of credit以信用证为结算工具的货币收付方式。在中国,其一般结算程序是:付款单位将款项预先存入银行,并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款单位按经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供商品或劳务后,收款单位开户行代付款单位付款。然后,将结算凭证及有关单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据以将款项从付款单位信用证存款专户付出,并将有关单证转给付款单位。这种结算方式一般是在销货单位对外地购货单位的信用情况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使用,它有利于防止拖欠货款,但不利于购货单位的资金使用。 信用证结算银行开出保证支付的证书。信用证有效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60天;开立信用证的金额起点,每份为100元,每次支付的结算金额起点为30元。中国国内使用信用证是从1953年开始的,信用证结算在中国推行了30多年,1989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信用证结算银行转帐结算方式之一。指付款单位把款项先交存银行作为保证金,委托银行开具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告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条件发货后,银行代付货款的结算方法。它一般运用于收款单位对外地付款单位的信用情况缺乏了解或为了防止付款单位拖欠货款的情况下进行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款项的结算。 当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付款单位须填写信用证委托书,写明销货单位名称、采购商品名称、合同号数和信用证金额及有效期限等,交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存款转存信用证保证金专户手续,然后将信用证联和副本联转给收款单位开户行,并将信用证联转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根据信用证联和合同条件发货后,填写信用证结算凭证并将发票和发货单交开户银行办理结算。双方开户行通过凭证传递并划转款项后,付款单位开户行将凭证转交付款单位, 作为信用证保证金专户付款的依据。 信用证结算Settlement by Letter of Credit进口商的开户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在出口商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条款中所规定单据的前提下,开证行以书面承诺保证付款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特点有: ❶开证行负有第一次的付款责任; ❷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❸信用证只处理单据而非贸易。信用证有许多种类,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见票信用证;以开证行对信用证所负的责任划分,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以付款时间划分,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以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是否可转让划分,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中国使用信用证是从 1953 年开始的,其基本做法与国际信用证完全不同。付款单位申请办理信用证时,需向开户银行提交邮寄或电寄信用证委托书,付款单位把款项预先全额交存银行作为保证金,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付款单位结算货款。因付款单位要全额交存保证金,占用企业的资金,且手续繁琐,国内信用证于 1989 年 4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为防止和抑制企业间的货款拖欠,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在借鉴国际贸易信用证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于 1997 年形成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国内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为简化操作手续,取消了承兑、受益人开户银行以外银行议付和付款赎单等国际通用做法。 信用证结算指购货单位向外地购货时,将款项预先交存银行作保证金,并由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销货单位,等销货单位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后,立即为销货单位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加强了银行监督,切实保障了购销双方的利益。 信用证结算异地结算方式之一,信用证是银行开出的保证支付款项的证书。信用证结算是购货单位 (或付款单位) 向外地的单位购货或接受劳务,把价款预先交存其开户银行作为支付保证金,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并通过其开户银行通知外地销货单位 (或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转告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发货或提供劳务以后,银行代为结算价款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适应于异地各单位之间以及个体经济户与对公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它的特点是: ❶能保证收款人及时取得价款,这有助于防止拖欠货款现象,因付款人必须预先将款项存储在银行以备支付。 ❷能保证付款人及时取得商品,这有利于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应用信用证结算包括开发信用证和结算价款两个阶段。其主要手续和程序是: 付款单位开立信用证时,先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填制信用证委托书,分邮寄和电寄两种,由单位选择。经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将信用证所列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中付出转入保证金专户储存(不计利息),由银行开出信用证,并通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接到银行转来的信用证通知后,根据经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向付款单位发货或提供劳务后,填制信用证结算凭证,连同发运证件等送交其开户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为收款单位结算价款,并将结算凭证寄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凭以冲销信用证保证金,转知付款单位。现行信用证使用的主要规定: ❶使用信用证结算双方必须签订经济合同; ❷每份信用证只准对一个收款单位结算,中途不得变更收款单位; ❸每份信用证的金额起点为100元,不准在同一信用证中追加款项,每次结付金额为30元,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❹付款单位撤消已开出的信用证,应向其开户银行提出书面通知和收款单位同意撤消的证明,经收付双方银行联系后方能办理。为发挥信用证清算资金的作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吸收国际结算中信用证使用的一些做法,使这种结算方式具有银行信用保证的特点和一定灵活性。现规定的申请信用证要全额交存保证金,方能开立信用证,容易造成付款单位资金被占压,可改为对信用好的单位取消足额保证金的规定或由银行担保,如付款单位存款不足,可由银行给予资金融通。签发的信用证可根据需要,对几个单位办理支付,也可改变原指定收款单位,并在同城结算中实行,以加速资金和为商品经济服务,使之成为我国主要的结算方式一。发货后,在向银行提出交易单证和发运货物凭证以后才能办理结算价款。这种结算方式有维护购销双方经济权益的优点。 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settlement by letter of credit进口商的开户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在出口商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条款中所规定单据的前提下,开证行以书面承诺保证付款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特点有: ❶开证行负有第一次的付款责任。 ❷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❸信用证只处理单据而非贸易。 信用证有许多种类,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见票信用证;以开证行对信用证所负的责任划分,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以付款时间划分,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以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力是否可转让划分,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中国使用信用证是从1953年开始的,其基本做法与国际信用证完全不同。付款单位申请办理信用证时,需向开户银行提交邮寄或电寄信用证委托书,付款单位把款项预先全额交存银行作为保证金,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付款单位结算货款。因付款单位要全额交存保证金,占用企业的资金,且手续繁琐,于1989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为防止和抑制企业间的货款拖欠,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在借鉴国际贸易信用证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于1997年形成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国内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为简化操作手续,取消了承兑、受益人开户银行以外银行议付和付款赎单等国际通用做法。 ☚ 限额结算 付款委托书结算 ☛ 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银行开出保证支付的证书。付款单位申请办理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邮寄或电寄信用证委托书,付款单位把款项预先交存银行作为保证金,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付款单位结算货款。各单位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款项,均可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有以下一些规定: ❶使用信用证结算的交易双方,必须订有经济合同,付款单位应预先将款项转存作为结算保证金。 ❷付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开出信用证,每份只能和一个指定的收款单位进行结算,中途不得变更收款单位。 ❸付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开出信用证时,必须事先预计好每份信用证的付款金额,信用证一经开出,不准在同一份信用证里追加资金。 ❹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不计利息。 ❺信用证有效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60天。 ❻开立信用证的金额起点,每份为100元,分次支付的结算金额起点为30元。 信用证是国际上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中国国内使用信用证是从1953年开始的。当时强调向苏联学习,信用证结算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主要优点在于能巩固经济核算制,购货单位拿信用证等于拿现金购货,对销货单位的利益有充分保障。因此,适用范围不应限制,而应尽量推广。信用证结算在中国推行30多年,虽然这种结算方式能保证收款单位及时收到货款,有利于防止拖欠货款,但一直没有能全面推开。其原因: ❶信用证结算往往被认为是信用不好、曾经拖欠货款的单位使用的方式。 ❷付款单位要先向银行交存信用保证金,占用企业的资金,不利于付款单位资金周转。 ❸信用证只准对一个收款单位进行结算,而且手续很繁琐。现行的银行汇票与信用证结算大致相同,做法上都是拿钱买货,为了减化结算种类,这种结算方式已在1989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 限额结算 支票 ☛ 000017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