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信托行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信托行为财产所有人就其财产规定一定的意图并将其交付受托人管理,以设立信托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大陆法国家信托所创制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中“明示信托的设立”。信托行为概念源自德国法,其后建立信托法的大陆法国家亦均将这一概念纳入法律行为范畴。德国在以法典化形式从英美引入信托制度的过程中强调信托行为的概念和性质,但由于法律传统上的原因,其信托行为的许多规则均与英美信托法原则大相经庭。日本1922年《信托法》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德国法上的缺陷,在大陆法国家的同类立法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信托行为Trust Behavior达成信托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行为要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信托行为按照法律设定信托的行为。其成立一般须有明确的信托目的和合法的当事人,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书面形式有信托合同,个人遗嘱或个人宣言 (如宣言信托),法院以命令形式裁定的裁定书等等。 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trust behavior信托当事人在相互信任基础上,以设定信托为目的,以书面契约形式确立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即按法律要求和程序设定信托的行为。广义的信托行为包括一切信任委托行为,它分为习惯性信托行为和适法性信托行为,前者指当事人之间单凭情谊关系,受托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信任委托行为。由于习惯性信托行为所确立的信托关系不够稳定,容易出现纠纷,且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便逐渐被适法性信托行为所替代。当前信托学或信托法所指的信托行为,都是适法性信托行为。作为适法的信托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必须以信任为基础;当事人必须有授托和受托的自由意思表示;有书面契约;有信托财产;有特定适法的信托目的;当事人有设定信托的合法资格。 ☚ 信托目的 信托关系人 ☛ 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委托人为一定目的,将自己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行为可以采取双方的法律行为,用契约形式来设定; 也可以采取单方的法律行为,由遗嘱来设定。信托的设定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形式进行。但信托公司订立的信托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 ☚ 信托公司 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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