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告对信托财产的财产权按照法定手续进行注册登记以后,就信托财产所发布的公告。它是为了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合法性而从侧面采取的措施。如日本登记法规定,在登记簿上要写明不动产的所有权者和低押权者,否则便不得与第三者对抗。假设受托者接受了一笔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同时受托者又对甲负有债务,甲要收回债款,根据信托法规定,甲只能对受托者的固有财产强制执行,而不能对信托财产采取行动。但信托财产如果不事先进行登记,载于公告之中,那么甲就可以对信托财产采取行动,受托者不能对此提出抗议,其结果,受益者就要受到损失。为了保护受益者的利益,必须在信托公告中载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