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俞瑞祥等挖棺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俞瑞祥等挖棺案 俞瑞祥等挖棺案本案发生于嘉庆二十年(公元1815年)的浙江省。案犯俞瑞祥是乡间惯匪,与乞丐张阿三为伴,住在一间闲置的空厝屋内。一天,俞瑞祥挖窃棺内什物。三人先后到宋王氏等家厝屋内,偷取棺内香木、朝珠等物,卖钱花用。该抚缉获俞瑞祥、张阿三到案,严讯该犯等。查知,该犯等烧窃棺木十个,并未开棺见尸,也未损伤骨殖,于是,该抚将俞瑞祥等依照“积匪惯贼例”,判以充军。案情上报,刑部详核案情。俞瑞祥等盗窃棺内什物,据该犯的供称是用火烧焦棺木,再行挖洞偷窃,此事非顷刻能成。据该犯称,半月之内共去三次,共挖十棺,同伙只有三个人,怎么能一夜连窃数棺?该犯所供烧洞盗窃之言,难以凭信。棺内香木、朝珠挂在尸身脖子上。该犯烧穿之洞据验长宽二至三寸多,无法伸手取香木朝珠;若不是撬开棺盖,移动尸身,很难模到朝珠。该抚声称并未损及骨殖,显然是为该犯等开脱罪行。该抚对这些情节都没有详细讯明,而将该犯等依照“积匪惯贼例”拟军罪,不仅引例不妥,而且情节也有不清楚之处。后案情上奏皇帝,嘉庆皇帝同意刑部对案情的分析,传旨令该抚亲自提审案犯,详细讯明,如有开棺见尸的情节,就按例判罪,不能再庇护含混。该抚遵从御旨,再次提审该犯等,查明该犯等确实是橇开了棺盖窃取尽财物。于是将犯等依照“发冢开棺见尸律”判以绞监候。本案的审理判决,该抚最初确实没有审出实情,以致引例误判。刑部在详核案情时,抓住了案情不实之处,其分析判断有理有据,避免了错判。 ☚ 李潮敦辱骂致他人自尽案 王四假差吓诈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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