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种类
现代保险的种类十分复杂,有些保险的名称是由历史演变而来的,也有不少新兴的保险名称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应运而生的。保险业务所涉及的范围,除有形财产和人身外,还包括无形的利益、权利、责任和信用等。国际上对保险业务的分类没有一个固定的原则和严格的标准,各国根据不同需要有不同的分类方法。通常是根据经营的性质、经营目的、经营管理和保险法规的要求以及历史习惯加以分类的。
按保险经营的性质分类 分为政策性和商业性两大类。一般地说,大部分保险业务都是商业性的,完全由保险公司按商业惯例经营;政策性保险,则是按国家有关法令开办。按国家法令开办的保险中,又可以分为社会保险、财产保险或责任保险等。办理这类保险,是为贯彻政府的某种社会或经济政策服务的。
按保险关系的实施形式分类 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在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构成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方式,已为国际保险市场所普遍采用。在自愿的原则下,是否参加保险、保险的对象、金额及期限等,一般均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保险人也可以决定承保与否和选择承保的金额。强制保险亦称“法定保险”,由政府颁布保险法令构成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的保险关系。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不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双方必须依法执行。如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凡在国内搭乘火车、轮船和飞机旅行的人都必须缴纳规定的保险费(包括在票价之内),强制参加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事故,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条例规定付给保险金。凡属法令规定必须保险的标的,其保险责任自动开始。保险金额按照法令规定的标准执行,不由被保险人自行选定。强制保险实施的另一种方式是国家法律或政府法令只规定某些行业或个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必须参加保险,否则就不准从事生产经营。如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凡未持有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保单的车主,其汽车就不能行驶。在资本主义国家,对这类法定保险,并不强制某一保险人必须承保,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保险人也可以接受或拒绝承保。
按有关保险法规分类 根据中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及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美国大部分州的保险法,均将现代保险业务分为火灾保险、海上保险、人身保险和意外保险。日本的商法和保险业法,则把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两大类。
按保险主体分类 有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
按承保的危险数量分类 有单一危险保险、综合保险和一切危险保险。
按不同业务对象分类 有原保险与再保险。
虽然,国际保险业界对于保险种类的划分并无统一标准,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按保险的保障范围将保险分为四大类,即: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财产保险 指各种物质财产以及同它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承保各种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致的物质与其利益有关的损失。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❶海上运输保险。指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保险,承保属于海上运输所特有的危险,如船舶、货物以及同它有关的利益(如运费)等损失。
❷货物运输保险。除海上运输保险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按照所用的运输工具,又可分为航空运输险、陆上运输险、邮包险以及两种以上不同运输工具的联运运输险。
❸运输工具险。主要承保包括水、陆、空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泊)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
❹火灾保险。承保存放在一定地点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的财产,由于火灾引起的损失。
❺工程保险。承保建筑、安装工程期间一切意外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❻利润损失险。也称营业中断险或后果险。它是依附在火险、财产险或机器险保单上的一种扩大了的保险业务。火险、财产险、机器险承保被保险人的物质损失,利润损失险承保的是由于火灾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人因营业中断的利润损失。
❼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窃贼偷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一险种为财产险或各种货运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了基本险后,经保险人同意加保,一般不单独承保。
❽农业保险。包括农作物因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等原因造成的减产、歉收的损失,及牲畜、家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疫病造成的伤亡损失。
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伤害、疾病、死亡作为保险事件的保险。保险人根据约定保险事件发生或保险期满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业务。其主要险种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疾病医疗保险等。
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保险有两种承保方式:一种是以作为各种损害赔偿保险的组成部分,以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不另签责任保险单;另一种是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其主要种类有:
❶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某种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对他人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❷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对受雇人员在受雇期间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❸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质量缺陷,致使用户或消费者遭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❹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人员(如医生、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设计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其他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❺保赔保险。承保车船在运营中,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他人造成损害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信用保证保险 其实质是一种担保业务。一种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如出口信用保险,就是承保出口商因进口商不履行买卖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另一种信用保险是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因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义务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包括:
❶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❷履约保险。承保订立合同双方中一方违约所负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