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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保险法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保险法学

研究有关保险的组织、业务范围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的专门法律科学。
保险法是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资产阶级法学著作中,保险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保险法,系指有关保险的一切法律规范,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两种。前者如社会保险法、保险业法等;后者如保险合同法、特种保险法等。狭义上的保险法,专指保险合同法,即是通常所称谓的保险法。保险制度是由古代希腊的“相互救济”制度演变而来的,最早的保险法规则首推1369年的意大利热那亚法令。保险法律制度,最初实行于海商领域,以后又产生运输保险,火灾保险等陆上保险,继而由财产保险扩展到人身保险。现在保险的种类仍在逐步发展,已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保险法学以保险法律制度作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它的基本内容是:(1)马克思主义关于设立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的论述; 保险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任务,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 社会主义保险制度与剥削阶级国家保险制度的本质区别。(2)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和实体规范,主要包括有保险关系总的原则和依据; 保险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业务范围、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安全责任保经以及信用保险等单行条例的制定;关于保险目的、对象、范围、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的数额和交付方法、保险赔偿以及免责条件的规定。(3) 外国的保险立法和有关保险问题的国际惯例,国外保险业务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等。
保险法理论是随着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而兴起的,同时也是为统治阶级的保险立法服务的。保险制度在西欧兴起的历史较长,保险法学也比较发达。资产阶级学者一般认为,保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 “道义本位”时代、“物质本位”时代、“社会本位”时代三个阶段。各个时期的法学家对保险的本质及保险制度的基础这一问题有多种认识。其中主要有:填补契约说、损害分担说、经济生活确保说、需要说以及分担援救说等。
保险法学在我国兴起的历史不长,是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目前关于保险法的科学论文尚不多见,有关专著更为少有。
阅读书目:《保险法论》王孝通著,法学编译社1933年版;《保险法》孔涤庵著,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保险法概论》陈顾远著,正中书局194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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