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一门研究保险经济的发生、发展、营运规则及其经济关系的科学。保险学以保险经济关系作为研究对象,以揭示保险经济关系确立的本质、条件及其形式为基本任务,从而阐明保险经济关系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保险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其自身又可分为保险经济学和保险应用学两部分。它们分别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对保险的营运规律和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研究。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开始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保险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借鉴国外的保险理论,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理论体系。 保险学以保险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保险学的内容通常分为保险总论与分论,有关各保险的种类主要由各分论来论述,而总论则主要从保险学的性质、历史、功能和保险的组织、经营、分类,与生产流通的关系,以及保险的资本与利润等诸方面给予论述。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对保险从不同的侧面进行研究的情况,但就整体而言还应全面研究,并要突出和保持自己的特殊性质 保险学研究保险理论和保险业务活动规律的科学。与财政学、货币信用学、货币学、银行学、投资学等同属于财政金融学科。 保险是建立资金后备,以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形式,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用经济方法组织后备基金,解决补偿的主要方法。通过保险机构集中保险费,组成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因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等给予补偿,已成为全部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保险一般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保险学以保险基金的建立及保险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为研究领域,以保险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对象,学科任务是阐明保险的性质、特点、地位、作用;揭示保险活动的客观规律,为发展保险事业服务。 保险学以政治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以高等数学中的概率论 (大数法则)为工具。主要研究内容有: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保险学说; 保险基本原则及其方针政策; 保险基金建立的理论及其方法;危险与危险管理;保险分类; 保险业务的组织形式及其经营管理;保险合同与保险法等。 保险学的主要分支学科有: 社会保险学、运输保险学、人身保险学、火灾保险学等。 社会保险学研究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残、亡、遗族情况下给予帮助的制度和措施。研究的主要内容是: 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区别;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保险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组织;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备;社会保险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社会保险与其他保险(如人寿保险等)的关系等等。 运输保险是指各种财产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与运输有关的事故、灾害,由保险人负赔尝责任的保险。一般包括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内陆运输保险(Inland Marine Insu-rance)和航空运输保险 (Air CargoInsurance)。由于海上保险起源最早,有关运输保险的条款、方式、承保范围、保险条件都是以海上保险为基础的。海上保险广义上有称运输保险之含义。运输保险随运输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进一步加强而日益被人所重视。 运输保险学的研究领域是运输保险基金的建立及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主要研究内容包括: 交通运输的一般理论; 海上、内陆、航空运输保险的起源、种类、保险金额与价格、保险单和保险条款、赔尝原则、期限与效力以及其他主要程序; 联运保险、特种保险、邮运保险、停泊保险的特点和基本规定;不同社会制度的运输保险的比较;运输保险法规和制度的制订与完善等。 人身保险是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总称。人寿保险 (LifeInsurance)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按保险期限分有定期保险(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等) 和终身保险。按给付方式分有定额保险和年金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Human Body Accident Insu-rance)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 (永久丧失全部或一部分劳动能力)时,负责给付全部或一部分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学以人身保险的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分别阐述人身保险的原理、性质、作用、历史发展、保险费本计算等问题,同时结合我国法令、政策,介绍我国各种人身保险的内容、条款。现行人身保险学的课程内容为:人身保险的一般原理,人身保险的发展概况; 人身保险契约诸要素及其内容; 意外伤害自愿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人寿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期限、金额、责任、各项规定及保险金的给付; 人寿保险费的计算原理和方法; 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的组织与经营等等。 火灾保险是以动产或不动产为保险标的,以火灾爆炸,雷击或其他约定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为保险事故,由保险人予以补尝的一种保险。火灾保险是现代保险业务中普遍而又重要的一环。 火灾保险学主要研究: 火灾保险的意义、功效、沿革;火灾保险契约、保险单、保险种类、其他综合保险; 火灾保险的费率,承保与理赔等。 保险的萌芽很早。在上古时代的国家里,已有各种形式的救灾后备。海上运输保险的历史最为悠久。约公元前四千年,我国扬子江行商队,将各人的货物分散到行驶同一航线的每一条船上,以此“分散”可能发生的危险的方法; 约公元前两千年巴比伦人订立的“运送协议”;公元前九百年罗得人采用的“共同海损”; 公元前四百年左右希腊人采用的“船货押贷”、“货物押贷”等制度,都系海上运输保险的较早形式。进入十五、十六世纪后,海上运输保险得到发展。1720年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保险公司成立,并取得经营保险的专利权,是最早的保险公司。 早期的火灾保险导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制度 (Gilda)。到十五世纪德国北部,已有火灾承救会的组织。公元1676年,汉堡设火灾保险局。一般认为,公营火灾保险创始于德国。1666年9月2日,英国伦敦发生延烧五天的大火,举世震惊。次年牙科医生尼古拉斯·巴蓬 (Nicholas Bar-bon) 个人创立的火灾保险所是世界上最早的私营保险。 人身保险的原始形式,最早出现于古罗马帝国士兵组织用会费作死难战友家属的抚恤费。承保寿险的社团组织,最初起源于英国。1693年,英国人哈莱(Haller)制成了第一张以科学方式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表”。1762年,伦敦公证保险会社开始营业,这才有比较完整的近代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最初创设于德国。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俾斯麦迫于工人阶级反对德国资产阶级的激烈斗争,在用暴力镇压工人运动失败以后,从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出发,打着“救济”、“慈善”的旗号,决定利用在德国各地自动发展的工人互相补助基金,使之“国家化”,将工人自动征集的疾病、养老、失业等基金变为国家的保险制度,并于1881~1883年间,制定了《社会保险法令》。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以后,社会保险在资本主义国家盛行一时。 保险学是在近代,随着保险业的建立和保险业务的发展出现的。各资本主义国家有关保险理论的著述颇多,到本世纪初,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资本主义保险学体系。如1927年,美国学者汉保纳(S. S. Hubner)著的《人寿保险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Life Insurance》) 在美国有一定影响。 我国在三十年代前后,虽有一些保险学的著述问世,但大都系各类保险业务的具体问题的介绍,唯管怀琮译自日文的《保险学概要》属于理论性的著作。新中国成立后,保险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近年来先后有李嘉华等的《保险学概论》 (中国金融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王德庠的《人身保险学》 (重庆出版社1982年2月第1版)等出版,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保险学已经建立起来。 目前,我国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设置了保险专业;开设了保险学及其有关课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于1982年度招收了保险研究方面的硕士研究生。全国财经、外贸及海运等院校均已开设或准备开设保险学课程。财政金融机构和有关院校从事保险理论研究的同志组织了中国保险学会,正积极开展保险学的理论研究工作。 保险学的学科体系尚有待完善,有些理论问题还需进一步讨论。如人身保险学方面就有: 怎样科学地估定最新的各种保险目标的危险程度,以作为修订保费的标准; 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范围; 人寿保险费计算基础——“经验生命表”(即“死亡率表”)的合理编制及科学的计算方法; 人身保险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组织经营; 人身保险如何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 阅读书目: 《社会保险概论》李荣廷著。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1953年11月版;《保险理论与实务》郑有明等著,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运输保险学》 (修订本)〔台〕姚玉麟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1年版。 保险学研究保险经济产生、发展和营运的一般规律及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科学。它以保险经济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其基本任务是揭示保险经济关系确立的本质、条件及其形式,阐明其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保险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是一门与数理、技术及社会等学科领域相互渗透的边缘学科,具有集理论性和实务性于一身的特点。分为保险经济学和保险应用学两部分。前者侧重从宏观角度研究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如何使保险机制良性运转以更有效的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营运规律,西方经济学界称之为保险总论; 后者则主要从微观角度研究如何遵循营运规律,应用数学、法律、经济手段和有关技术手段经营不同种类的保险业务,西方保险学界称之为保险分论。最初的保险学,始于16世纪兴起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学研究。在17世纪,由于概率论、统计学的产生和应用,在英美出现适应发达的人寿保险业而产生的以保险数学为研究对象的保险学。在18世纪末,19世纪中叶,英、法等国的经济学以保险经营技术为主要研究对象。19世纪末,在德国出现了以与保险有关的法律、经济、医学、技术、政策等为对象的综合研究。20世纪初,美国、日本相继开始注重研究保险经济学。西方保险学侧重于应用技术和实务的研究,形成较完整的保险应用学体系。中国保险学研究起步较晚,50年代曾受到原苏联保险理论的影响,尔后因国内保险的停办而一度沉寂。80年代初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和 “对内搞活,对外开放” 政策的实施,开始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保险业的实际情况,通过扬弃、借鉴国外保险理论和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理论体系。但中国保险业的历史较短,体系完备的中国保险学还有赖于保险事业的发展和保险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保险学 保险学insurance science研究保险经济产生、发展和营运的一般规律及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科学。它以保险经济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其基本任务是揭示保险经济关系确立的本质、条件及其形式,阐明其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保险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是一门与数理、技术及社会等学科领域相互渗透的边缘学科,具有集理论性和实务性于一身的特点。分为保险经济学和保险应用学两部分。前者侧重从宏观角度研究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如何使保险机制良性运转以更有效的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营运规律,西方经济学界称之为保险总论;后者则主要从微观角度研究如何遵循营运规律,应用数学、法律、经济手段和有关技术手段经营不同种类的保险业务,西方保险学界称之为保险分论。最初的保险学,始于16世纪兴起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学研究。在17世纪,由于概率论、统计学的产生和应用,在英美出现适应发达的人寿保险业而产生的以保险数学为研究对象的保险学。在18世纪末,19世纪中叶,英、法等国的经济学以保险经营技术为主要研究对象。19世纪末,在德国出现了以与保险有关的法律、经济、医学、技术、政策等为对象的综合研究。20世纪初,美国、日本相继开始注重研究保险经济学。西方保险学侧重于应用技术和实务的研究,形成较完整的保险应用学体系。中国保险学研究起步较晚,50年代曾受到原苏联保险理论的影响,尔后因国内保险的停办而一度沉寂。80年代初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开始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保险业的实际情况,通过扬弃、借鉴国外保险理论和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理论体系。但中国保险业的历史较短,体系完备的中国保险学还有赖于保险事业的发展和保险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 逆选择 保险学说 ☛ 保险学 保险学Insurance Theory一门部门经济管理学。专门研究有关财产、人身意外灾害事故的发生所致的各种经济利益的损失,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来组织分摊补偿这一特定经济关系的学科。主要内容有:(1)保险的经济理论。包括保险发展的历史、保险基金的理论、保险的职能作用、保险的种类、保险合同等。有人把这部分内容称为“保险经济学”。(2)保险的技术理论。包括概率论、大数法则在保险业务上的具体应用。有人把这部分内容称为“保险计算学”。(3)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包括保险的组织、保险的经营方针和指导思想、保险的实施形式、业务管理、组织管理、计划财务、统计等。有人把这部分内容称为“保险管理学”。(4)保险分论。主要介绍保险业务,如海上保险、火灾保险、责任保险等的具体作法和条款。 保险学与其他部门经济学不同,具有其独特的个性,主要表现在:(1) 多属性。保险学所研究的内容有属于社会科学方面的,也有属于自然科学方面的,还有属于科学技术方面的。严格地说,保险学属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互相渗透的一门综合的管理科学。(2) 广泛性。保险学所研究的内容非常广泛,它不仅要研究国民经济中有关生产力的要素和生产关系的环节 (包括经济方面和社会方面的) ,而且还涉及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切方面(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财政、金融、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部门,以及全民、集体、个等各经济单位)。(3)法律性。 保险的实施都是以民法、经济法为依据的,涉外的业务与国际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4)实践性。保险学的实践性非常强,因为任何一种具体的保险业务都要具体地去做,而且它的经营和管理都有它自己独特的个性和规律,这本身就构成了保险学的一个分支——保险管理学。 研究保险学基本方法是,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研究和探索保险实践中的各种经济现象和客观规律,从我国的具体实践出发,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 外汇学 货币金属论 ☛ 保险学 保险学insurance science研究保险这一经济范畴的产生、发展和营运的一般规律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科学。它以保险经济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其基本任务是揭示保险经济关系确立的本质、条件及其形式,阐明其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保险学是经济科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一门与数理、技术和社会等学科领域相互渗透的边沿学科,具有集理论性与实务性于一身的特点。它可分为两大部分:即保险经济学和保险应运学。前者侧重于从宏观角度研究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如何使保险机制良性运转,以更有效地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营运规律,西方保险学界称之为保险总论;后者则主要从微观角度研究如何遵循营运规律,应用数理、法律、经济手段和有关技术方法经营不同种类的保险业务,西方保险学界称之为保险分论。最初的保险学,兴起于16世纪中叶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法研究。到了17世纪,由于概率论、统计学的产生和应用,在英、法等国出现了以概率论和统计学为基础的人寿保险业,随之出现了以保险数学为研究对象的保险学。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英、法等国的保险学以保险经营技术为主要研究对象。19世纪末,保险业在德国有了新的发展,不仅有海上保险、财产保险,而且还有与国民经济和国家政策相联系的社会保险等保险业务,因此,在德国出现了以与保险有关的法律、经济、医学、技术、政策等为对象的综合研究。20世纪初,美国经济学者开始从保险与国民经济、企业经济之间的关系出发,从事保险学的研究。他们认为保险是经济生活处于危险蒂位的一种对策,因而特别注意对个别保险种类的研究。与此同时,日本也出现了类似于美国的保险学说研究。我国台湾省的经济学者们则侧重于对保险经济制度和保险经营技术的研究,他们认为保险学是关于保险经济和保险经营的科学。西方保险学侧重于应用技术和实务的研究,形成较完整的保险应用学体系。社会主义保险学兴起于原苏联,形成苏联保险模式的理论基础。中国保险学研究起步较晚,50年代曾受到苏联保险理论的影响,而后因国内保险停办,而一度沉寂。 ☚ 保险心理学 被保险人 ☛ 000017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