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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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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保险合同bǎo xiǎn hé tóngстраховóй договóр;договóр страховния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投保人和保险部门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达成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的标的是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物质财富;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的标的是生命、健康、劳动能力等。保险合同一般用保险单或保险证书作为凭据。这类合同需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者的责任、赔偿办法、赔偿费交付方法以及保险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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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投保方向保险方支付保险费,保险方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在约定事件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法律协议。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要式、诚信合同,具有射倖性质,要求当事人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等。一般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种类、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及保险期间、保险费、无效及失权原因、订约日期等。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条款有所区别,当事人还可在基本条款外根据需要规定特约条款。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财产保险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人身保险于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依不同分类标准可划分为多种类型,如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等等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又称保险契约。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经济合同的一种。规定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在协议规定的责任范围内向受保人赔偿损失或付给保险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金额,保险危险,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保险费,保险期限以及其他约定事项。保险合同有两种形式:
❶当事人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❷由被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认可后签署的保险单。

保险合同

当事人一方(投保人)向对方(保险人)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受益人补偿财产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或契约。按所保客体可分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类。参见“保险”。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亦称“保险契约”。根据协议,投保人应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则在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当保险事件发生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赔偿或保险金额。保险如以财产为标的,称为财产保险合同;以人身为标的,称为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有的是双方经协议共同签署的,也有的是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认可,由保险人单方签署的保险单。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必须依法经双方协议一致,保险人当事故发生时有依约补偿或给付的义务;被保险人有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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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当事人双方为建立变更各种保险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保险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另一种是由被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认可后,签发保险单,从而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一般以保险单的方式较为通行。无论何种保险,其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应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 2. 保险标的; 3保险危险; 4、保险金额; 5、保险费用; 6、保险责任的起迄期限; 7、签约的具体时间,如年、月、日、时。保险合同的种类有: 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 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 保险   保险条款 ☛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付约定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则负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投保人赔偿损失的义务,或者在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期限届满时,负有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 “可保利益”、“被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可分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由于二者情况不同,其构成要件也不同。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下:
❶必须是合法利益。如小偷以盗窃物、货主以违禁品投保,因属不法利益,故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❷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则损失无法填补。如账簿、相片、纪念品等,虽然对所有人具有相当利益,但这种利益无法以金钱计算,故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❸必须是确定的利益。这是指利益的存在不是仅属当事人主观上的确认,而是有客观的根据,如投保人对已取得所有权、经营权的物,具有确定的利益。除现有的利益外,期待的利益也是一种保险利益,这种利益虽然不同于现有利益,但同样具有确定性,即这种利益的即将取得是有法律依据的。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非可以用金钱计算,它是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下列关系具有保险利益:
❶投保人对本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❷对有亲属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❸对有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❹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上具有保险利益;
❺对其他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 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❶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❷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❸保险标的。
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即保险危险,具体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是确定保险人合同义务的基本依据。与保险责任相关的是责任免除条款,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性条款,它规定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条件和范围。
❺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❻保险价值。即财产保险中标的物的约定价值。
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保险事故时应给付的最高限额。
❽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款项,其实质是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财产或人身获得保障而付出的经济代价。保险费的具体数额是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相乘而确定的,如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率为2‰,则保险费为200元。各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一般是由保险公司事先予以确定的。
❾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此外,投保人与保险人还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法》 还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注销;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注销。

☚ 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划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和不定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它是双方法律行为。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分别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危险、保险费、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的给付等事项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它是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各自负有约定的义务,即一方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或者在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其他条件具备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他方支付保险金,而其他方则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三,它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双方各自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都具有有偿的性质。投保人一方在请求订立合同转移风险,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须依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收取保险金时,须相应地承担保险风险的责任。

☚ 保险代理人   保险利益 ☛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亦称“保险契约”。保险当事人双方就有关保险事项订立的协议。是经济合同的一种。通常由投保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此作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凭证。按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在协议规定的责任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由于保险性质的不同,保险合同也各不相同。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亦称“保险契约”。经济合同的一种。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交纳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或发生保险损失时,履行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结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合同

又称“保险契约”。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订立的、约定在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保险期满时承担支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向保险人缴纳约定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有取得经济补偿和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有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约定保险费的权利,有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或发生保险损失时履行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的特点是:(1)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名称并规定了调整规范的合同。(2) 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合同的签订要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诚意为基础。(3)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只有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明确表示承认照办,合同才能成立。(4)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有义务。(5)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必须付出代价。(6)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确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称为“保险单”(也称为“保单”),主要载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内容包括:(1) 声明事项。即将投保人提供的重要资料列载于保险合同之内,作为保险人承保风险的依据。这些资料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与地址、保险标的名称与坐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已交保费数额及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所作的保证或承诺事项。(2) 保险事项。即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3) 除外事项。即将保险人的责任加以适当的修改或限制。保险人对除外不保的危险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4) 条件事项。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受权利所需履行的义务,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申请索赔的时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单内容的变更、转让、取消,以及赔偿选择等。(5) 其他事项。如解决争议的条款、时效条款等。

保险合同

亦称保险契约,是有关保险的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或人身诸方面保险的一种协议。保险人根据契约的约定,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 收取保险费,当发生约定的偶然事故时,保险人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 或第三方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经济损失

保险合同

亦称“保险契约”。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根据协议,投保人应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则在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当保险事件发生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赔偿或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另一种是由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认可后,由保险人单方签署保险单。以保险单的方式较为通行。保险单上的条款包括印定条款、附贴条款和书写条款三部分。如三者内容有矛盾,首先以书写条款为准,其次为附贴条款,最后为印定条款。

保险合同

亦称“保险契约”,经济合同的一种。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中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交纳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或发生保险损失时,履行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
❶投保单。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凭证。
❷暂保单。在正式保单开出之前,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出的临时合同。它和正式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❸保险单。是保险双方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
❹保险凭证。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
❺保险条款。具体明确保险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款,也是保险人对所承保的标的履行责任的依据。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亦称“保险契约”。经济合同的一种。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它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交纳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或发生保险损失时,履行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具有保障性、射倖性、诚信性等法律特征。

☚ 精算师   保险契约 ☛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具体确定保险关系的契约。它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保险事故发生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期满)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业务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障性 即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不管保险标的是否遭到了损失或人身保险事件是否发生,保险人均严格履行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射倖性 即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不是确定的,而是取决于保险事故(或人身保险事件)是否发生以及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程度。
诚信性 因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介绍来决定是否承保; 而在履行合同时往往容易发生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损害、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所以,投保人与保险人均应具有最大的诚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地体现出来,并在有关的条款中予以载明。
保险合同的主体 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 亦称要保人。指签订合同前的保险申请人,即合同要约人。如果保险人同意接受承保,则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作为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保险人 亦称承保人。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他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并对约定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标的损失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保险人大多数是法人,但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是法律特许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 是受保险契约保障的人。在投保人亦是被保险人的情况时,按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当发生约定保险事故时,可享受经济补偿或领取保险金权利。被保险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受益人 指在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有权索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人。就财产保险而言,索取保险赔款的人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自己。人寿保险的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在投保人同时为被保险人的情况下,由投保人指定他本人为受益人;在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一般由要保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在投保人申明以法定受益人为受益人时,则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则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保险合同的客体 指保险合同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对象),即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与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 是保险人承保的标的,即保险保障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财产与财产相关的利益(如各种各样的灾后损失等),也可以是人的身体或与其相关的利益。
可保利益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实际的或法律上的权益。它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这种“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可实现的(其价值可用货币计算,并为客观所承认)。
保险利益 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范围内所承担的以货币形式估计的保险价值。它是保险合同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主要有:
保险条款 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确定的有关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同时也是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一般由基本条款、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亦称特约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条款是保险人在事先准备(或印就)保险单上订立的基本事项,包括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两部分。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条款,而任选条款则是保险人根据其业务本身的需要而由保险人自己规定的条款。附加条款,是保险人为适应各类投保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单上已有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又另行增加的一些条款,藉以扩大原保险单的责任范围,或变更原保险单的内容,或将原保险单规定的事项加以变更。保证条款,是指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条款。
保险单载明的有关事项
❶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❷保险标的。
❸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担损失补偿或约定给付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❹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中称为保险事件)发生时,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
❺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❻保险期限。即订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权利、义务的起讫时间,通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❼保险赔偿。
保险合同的形式 主要有
投保单 是投保人要约的书面凭证。由保险人准备,投保人填写。国内企业财产险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名称、投保财产项目、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附加险别、保险期限、特别约定等内容。财产保险单一经保险人接受,从接受时起,保际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确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保险人在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申请后经过签署交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收执的凭证。通常包括保险事项(按投保单内容)、声明事项、除外事项、条件事项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意外事故时,投保人凭它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则凭它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赔偿。
暂保单 是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发出前出立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所列有关保险事项,与正式保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当正式保单交付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保险人在正式保单发出之前,也可以终止暂保单,但应提前通知投保人。人寿保险不使用暂保单,因为它不可以随意取消,保险人一般不会把签单权授与保险代理人。
保险凭证 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用以证明保险契约业已生效的文件,也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均以同类保险单上所载为准;如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中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别约定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承保条 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前承诺赔偿责任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在未经替换正式保单前,承保条和正式保单具有同等效力。在办理分保业务中,一般由分保业务接受的一方,在分出一方所给的承保条约副本上签署后,即作为再保险合同已经发生效力的凭证。
批单 亦称背书,是变更保险合同的一种补充文件。保险契约成立后,在有效期内,如需变更保险合同的某项内容,如保险财产的转让、保险金额的增减等,由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列批单附贴在保单上(也有在保单上背书的)。保险单内容与批单有抵触时,以批单为准。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保险保障的标的分类 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按保险给付的性质分类 可分为“补偿性合同”和“受益性合同”。补偿性合同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一般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两种。受益性合同,亦称“给付性合同”或“定额保险合同”,多用于人身保险中。
按保险保障的危险范围分类 可分为“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和“综合保险合同”。前者保险人仅对一种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后者保险人要对多种不同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按对保险标的保障的方法分类 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结式合同”和“报告式合同”。特定式合同对其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列保险金额,当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则在每项财产的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总结式保险合同对其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不分项目只订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当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则不论受损的财产是哪一类或哪一项,均在其总的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报告式合同(亦称“流动式合同”或“预约式合同”)对其所承保的各项财产,事先并不规定保险金额,而只订定一个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保险人按照约定的办法计收保费,被保险人则必须定期(按月或按季)向保险人报告这一期间保险标的的实际数量和价值金额。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标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负责赔偿。
按危险事故的性质分类 有“海上保险合同”、“航空保险合同”及“火灾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特殊分类 主要有:
❶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和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❷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❸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一般的保险合同多属于这类合同)。
❹复保险合同(亦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同时与数个独立的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习惯认为,凡是数个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总数不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可以作为多个保险人共同保险来对待。如果其保险金额总数已超过保险价值时,则要根据投保人的不同情况来决定。如投保人是善意的,又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仅就其保险金额按比例分摊损失;如果投保人是恶意的,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订立
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
❶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律行为能力。投保人如为个人(自然人),则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并有识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如为团体(企、事业单位),则必须是具有法人的行为能力。如果投保人为未成年人或为精神病患者或喝醉酒的人,或是一家经营业务超过许可、章程或注册条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那么,他们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即是无效合同。对保险人来讲,则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并批准保险业务的法人(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它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没有注册登记和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均不能作为保险人擅自经营保险业务。如果他们擅自承保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则是无效合同,法律上不承认其效力。
❷必须具有合法的目的。即投保人对其所投保的财产(包括利益)或人身具有法律上所确认的利害关系,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如果允许投保人以既非为自己合法占有、又非有任何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标的投保,那会导致一些人利用他人的(与自己毫无关系的财产或其他权益)或人命、人身进行保险投机,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❸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除强制保险外,保险关系的成立以及合同的内容都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一致。
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 首先由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交给保险人;保险人对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没有疑义、表示同意接受并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随承诺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涉外保险业务方面,中国是以要约人(投保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在国内保险业务方面,则以保险单的签发日(或约定起保日)的零时开始生效。英美则以承诺人(保险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保险合同的履行 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的义务
❶如实告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向保险人申报、陈述;如有遗漏的重要事实,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予以更正。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其危险程度,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❷危险通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❸交付保险费。投保方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否则,保险方可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❹加强安全防灾和施救。即投保方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合同一旦有效成立,保险人即要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内容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保险人赔偿责任的限度,一般从下述三个方面限定:
❶基本责任。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事故的内容。包括: 由于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 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所致的损害(我国对于“重大过失”所致的损害,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因履行道德上的义务所致的损害。
❷特约责任。是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责任范围(一般都是保险人基本责任的扩大)。一般不单独承保,多数依附于基本险之后。
❸除外责任。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范围以外的责任(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致的结果)。通常包括:不可保的危险(如战争、核子幅射与污染等);道德危险;正常的破损、漏损、货物固有的瑕疵和内在的缺陷;间接损失;由于国家法令和政府规定所致的损失。其中的第一、三、四种情况,可用特约责任办法予以承保。
给付赔偿金 保险人在赔偿的责任范围确定之后,应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赔偿金。赔偿金包括损失赔偿金、施救费用、诉讼支出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支付的对受损标的进行检验、估价和出售的合理费用(上述第二、三、四种情况所支出费用的总和,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原则上以现金形式支付,一般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我国规定,保险人履行赔偿金给付的期限,应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后10天内偿付。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索赔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一般说来,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立即)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请求,以免丧失时效。其程序是:
❶发出“出险通知”。被保险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同时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❷等待接受检验。被保险人应尽量保持出险现场的原状,并提供检验上的方便。
❸提供索赔单证。包括保险单、原始单据(如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运输合同、提货单等)。
❹出示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以及损失鉴定证明等。
❺领取赔偿金并开具权益转让书(只有涉及第三者的责任时,才需开具权益转让书)。如果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经过一年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的单据或证明,或不领取赔偿金,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而人身保险的索赔时效则为二年。
理赔 是指保险人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程序及工作。保险人应该根据“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赔偿责任。理赔的程序,一般为:
❶立案编号,现场查勘。
❷损失核赔,包括整理分类、查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明确赔偿责任范围、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❸给付赔偿金。
❹损余处理。
❺取得“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同时亦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解除。但如有正当理由,双方可通过协商予以修改或解除。
保险合同的变更 指订立合同的条款有所修改或中止履行。包括:
❶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这种情况仅发生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方面,其实质是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发生在出售、让与、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保险标的所有权改变的情况下。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1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人背书转让,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当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发生转移(需有投保人的背书),保险合同一经转移,原投保人的一切权利义务也就随之发生转移。
❷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亦发生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例如保险财产在数量上、品种上的增减。保险金额的增减、存放地点的改变、危险程度的变化、保险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以及因上述原因而引起保险费的增减等;又如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或更改;再如运输保险航次或航程的改变等。上述种种变更,统称为保险事项的变更。通常的做法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提出的保险事项变更表示同意后,即用批单的形式加以批注。批单和原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原保险单的内容与批单的内容有抵触时,应以批单规定的内容为准。
❸保险合同无效和复效的变更。保险合同的无效,就其原因来分,可以分为“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约定无效是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的无效。法定无效是指由法律条文规定无效的原因,如投保人以已发生的事件作为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对保险标的不具任何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均属法定无效。就其范围来分,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即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超额保险中仅超额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就其无效开始的时间来分,可分为“自始无效”和“失效”。自始无效,指合同一开始订立即不具备生效条件,如投保人采取欺诈、故意捏造的虚假情况,以及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等不诚实的行为而诱使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即属自始无效。失效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因某种原因而使合同失去效力,如被保险人由于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已经消失,或者企业已发生关闭、停产、转产的情况;又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但这种违约行为必须是违反合同的基本条件为原则,如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不按期缴付保险费,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不遵守政府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规定、不接受主管部门或保险人关于加强防灾防损的建议等。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恢复效力。如中国“简易人身保险”的条款中就规定:“在保险证失效两年之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由被保险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后,保险证即恢复生效”。
保险合同的解除 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发生使合同自始无效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律赋予或约定的解除权,使合同回复到未订立前的状态。通常,这种解除权均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的消失而消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果不仅是双方当事人均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原状的义务,而且责任方对他方造成的损失还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不提出解除保险关系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保险合同的终止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终止,仅指因当事人一方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行使终止权的结果;广义的终止,包括终止权的行使和自然终止。
行使终止权的终止 行使终止权,又称“解约告知”。这是当事人使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于中途失去效力的单独行为。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通常要对行使终止权的双方当事人作一定的限制(对保险人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而且应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之后才能成立,并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例如,中国的船舶战争险条款中规定:对于船舶定期保险,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责任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14天期满时终止战争险责任”。又如,中国的人身意外险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提出中途退保。投保人要求退保时,对未到期保费,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退;保险人要求取消保险单时,也可以在15天前通知注销,对未到期保费按日计算退还给投保人。”
自然终止 是指因行使终止权之外原因的终止,是消灭合同效力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自然终止的原因通常有:
❶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完全灭失。
❷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❸保险事故虽未发生,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届满。这是大多数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基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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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

亦称“保险契约”。经济合同的一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或发生约定事故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到达时,应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分为两种:(1)补偿性合同。即当发生约定事故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等;(2)给付性合同。即当合同订明的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到达时,保险人就要支付赔款或保险金,如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出现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条件下,保险才开始生效。如果投保人在订约时隐瞒事实或捏造事实,保险人可以宣布合同失效; 如果投保人没有将有关判断风险大小的制订费率的重要事项如实申报,使保险人在考虑是否承保受到影响时,保险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才能转让。但货物运输的保单,只要被保险人在背面签字后就可随着货权的转让而转让。
保险合同的用词必须力求具体明确,不能笼统含糊。由于合同条件或用词不明确引起不同解释时,一般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商业惯例予以解决。如双方各执己见,应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解释。如涉及到适用法律的解释,应由法院作出审判解释。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遇下列各种情况之一,合同便告终止: (1)自然终止。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满期时,保险责任自然宣告终止;(2)义务已履行而终止;(3)协议终止;(4)违约终止。投保人不按时缴纳保险费,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保险人有权宣布合同终止,拒绝承担保险责任;(5)合同原始失效。被保险人以隐瞒、欺诈等手段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当真象暴露时,合同应追溯到一开始时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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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也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合同具有可靠的保障性。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所给付的赔款要大大高于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给付的赔款之间是不等价的。如果不发生事故,则得不到补偿。但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被保险人都能得到经济保障。(2)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当事人的诚信为条件的,而保险合同则要求有最大的诚信。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时,很多情况下并不对承保标的事先作调查,而是依赖于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的特点。(3)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双方相互承担义务。所以,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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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而产生,其合意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是商事合同中的一种,其调整的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合同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很多类型,但是通常有下列几种主要的分类:按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按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按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之不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险情范围分为特定险保险合同和总括险保险合同; 按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关系得以存在的基础,保险合同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中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条款,主要由法律进行规定,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下列各项: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价值;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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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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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保险契约。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对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责任或约定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它一般有两种形式: 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认可并签署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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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亦称保险契约。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关于保险权利与义务的一种书面协定。按照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按照规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承担补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或对人身事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它是经济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的签订,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另一种是被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审查认可后,由保险人单方签署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同的关系人有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订立时,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金额,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保险费、保险期限以及其他约定事项等条款。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合同即告终止:
❶自然终止,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满期时,保险责任自然宣告终止;
❷义务已履行而终止;
❸协议终止;
❹违约终止,即投保人不按时缴纳保险费,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保险人有权宣布合同终止,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❺合同原始失效,即被保险人以隐瞒、欺诈等手段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当真相暴露时,合同应追溯到一开始时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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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亦称“保险契约”。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根据协议规定,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 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或发生约定事故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到达时,应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一般被认为是: (1) 有偿合同。当发生约定事故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就必须按合同规定给予赔偿或给付; 如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等; (2)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以签发书面保险单的形式来证明合同的成立的; (3)双务合同,在合同内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同的关系人有投保人和受益人。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金额,保险危险,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保险费、保险期限以及其他约定事项。保险合同用词必须力求具体明确,不能笼统含糊。由合同条件或用词不明确引起不同解释时,一般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商业惯例予以解决。如双方各执己见,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解释,如涉及到适用法律的解释,应由法院作出审判解释。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2年7月1日起生效)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1983年9月1日起施行) 都是处理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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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contract of insurance

亦称“保险契约”,是经济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负有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有的国家制定的《保险法》涵盖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有的国家没有保险法,而只有《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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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亦称“保险契约”。经济合同的一种。投保人与保险人有关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有以财产为保险对象的财产保险合同,以及以人身为保险对象的人身保险合同等类别。该合同规定,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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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contract for insurance of suretyship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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