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保险利益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财产上的保险利益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财产享有的经济利益。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在血统、婚姻上的感情,或基于债务等关系而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与实际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利益于合同订立时必须具备,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已消灭,通常也不影响投保人的权益,因人身保险兼有储蓄性质,此利益不应被剥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这一原则可以防止道德危险发生,避免将保险变成贿赙性质,同时在保险利益价值确定的情况下,可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利益insurance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它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条件。投保人对其所保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各国有关保险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力。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害关系。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前提。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保险利益,否则易引发道德危险。参见“道德危险”。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损害的,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的,构成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是具有合法性。保险利益须是合乎法律要求的利益,否则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取得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它没有保险利益。二是具有确定性。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益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保险利益。三是可以计算。只有那些具有金钱价值,并能够计算出来的保险标的,才能构成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可计算性,是判断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构成超额保险,以及限定保险合同的适用的标准。四是具有范围限制。这种范围因保险合同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因保险标的之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成的利益,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和担保物权利益等。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并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来推测其未来可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前提是存在现有利益。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 ☛ 保险利益Insurance Interest亦称“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损害的,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的,构成保险利益。按照这个原则,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当风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能由于保险标的受损而蒙受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利益损失。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无论何种保险,在投保时都必须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 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经济上丧失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现有的,也可能是将来的。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即或已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 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重要原则之一,按照这个原则,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成立时,要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失去效力。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中的意义: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insurance interest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重要原则之一。按照这个原则,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失去效力。在保险活动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 保险对象 可保利益 ☛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Insurance In-terest亦称“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因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害关系所享有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在财产方面表现为,因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时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带来经济损失。在人身方面表现为,因死亡、伤残等保险事件的发生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生活带来经济损失或困难。可保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条件,是保险合同订立和存继的物质要素。 ☚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严格来说应译为“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就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 《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故而这里沿用我国 《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且是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是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为: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亦称可保利益或保险权益。指被保人对保险标的物拥有合法的经济利益。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了保险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才能在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从保险人那里取得损失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他同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从而就没有资格凭保险单据向保险人索取经济补偿。以海运货物保险来说,货物的所有人、承运人以及其他与货物相关、并具有实际利害关系的人,都是拥有保险利益的人。因此,商品的价值、预期利润、船舶及运费等均可作为保险利益向保险人投保。应该指出,针对国际贸易业务的特点,根据伦敦保险协会现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中关于“可保权益”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可以没有可保权益,但在发生损失时则必须具有可保权益,才能获得损害赔偿。同时,还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如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但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此并不知情者,仍可获得损害赔偿。 ☚ 全部损失 中国保险条款 ☛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投保人 (被保险人) 因保险事故发生在经济上丧失的利益,或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继续享有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和有效的必备要件。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合法的利益和已经确立了的利益,期待中的利益作为保险利益必须是合理的和能够实现的。 ☚ 保险估价 保险利益转移 ☛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利而能享有的经济利益。在港口或航运事业中,无论企业或个人对其财产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能向保险人要求保险: ☚ 保险拒赔 保险条款 ☛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申请保险的人向保险机构所保标的具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办理保险的一项原则。保险是一种赔偿行为,只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不幸事故后回复其经济损失而不能得到多于所损失的价值。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标的得到恢复而受益,或者因标的损失或丧失而受害,或因意外事故而产生一定的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投保的,只是他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如果把对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标的投保,企图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份外赔偿,是违反保险原则的,不受法律保护。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包括: (1) 具体财产,如房屋、船舶、货物等; (2) 同财产相关的利益,如房屋的资金、船舶的运费、货物的预期利润等; (3)因发生事故而丧失的权利,如货物抵押的贷款,因抵押品烧毁而丧失债权; (4) 被保险人在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如驾驶汽车撞伤行人由法院判定的经济赔偿; (5)被保险人本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伤残。在财产保险中,有可保利益的人主要有: (1)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2) 对被保险财产有债权的抵押权人; (3) 对保管财产负有经济责任的保管人; (4) 被保险财产的租赁人。在人身保险中,按国际上的一般原则,只有被保险人自己以及经他本人同意的人可对他本人生命和身体的伤残投保人身险,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保险金额,而以保险费相制约。在责任保险中,法律规定对事故后果,有赔偿责任的人都有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法律上得到承认而且是能够实现的。无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危险管理 保险责任 ☛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合法权益或利益关系。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它具有以下特点:(1) 保险利益是合法的利益,即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 (2) 保险利益是经济上的利益,能用货币表现; (3) 保险利益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利益。各类保险都有特定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直接利益 (如各种财产) 和间接利益 (如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将取得的利润)。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也可以是抵押权人、承租人、托管人、典质权人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汽车司机因行驶过程中撞伤他人而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因对方未履行义务或不法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出口商因进口商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蒙受的经济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较为特殊,人的身体和生命的价值都无法用货币表示,但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经济需要可用货币表示,所以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保险金额。按国际惯例,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有保险利益,同时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根据法律规定许可的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亦有保险利益。除此以外的一切关系都不能产生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保险金额 保险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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