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保证期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是保证合同的重要内容。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历来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保证期间作为一独立的责任期间,确定的是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这与诉讼时效不同,后者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此期间无权延长或者缩短,自然不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而保证期间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也不是除斥期间,后者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的不变期间,期间届满,该权利即消灭,不涉及责任的承担,也不存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适用的问题。保证期间因为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其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我国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实际生活里,在有的保证合同中,存在着看似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实质却不明确的情况,如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债务人履行完毕为止”“保证责任至主债权完全实现为止”等。这类约定使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变得模糊,无形中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保证人是不公平的,并成为发生纠纷的隐患。为使这类情况便于实务操作,既不违反债法、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又公平地兼顾当事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比较典型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清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如: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对最高额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如最高额保证合同虽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但对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者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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