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保证人求偿权的预先行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保证人求偿权的预先行使 保证人求偿权的预先行使债务人的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之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有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求偿权。在我国,对于一般保证,只要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保证人就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这便意味着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便无权拒绝。至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本来就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如果债权人不申报债权,保证人为了在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的实现,应当有理由代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求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预先行使求偿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债务人破产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2) 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其债权有可能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就不会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自然也没有必要因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了。保证人求偿权的预先行使,其实有两种情形: (1) 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已经履行了保证债务,此时的保证人可以要求以其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2) 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并未实际履行保证债务,他也可以将其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这是因为债务人已经破产,自然不能履行其债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是必然的。法律允许保证人以将来的求偿权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是对各方都公平的做法。保证人求偿权的预先行使受法律保护。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应当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或者及时通知保证人。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求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共同保证人的求偿权行使 保证责任的免除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