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遗嘱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为申请人保管遗嘱的非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关的一项辅助性业务工作。开展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遗嘱的保全和保密,而且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因遗嘱而引起的继承纠纷。在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保管遗嘱的一般要求是: ❶申请人应持遗嘱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向公证员说明申请的目的,填写申请书。 ❷公证员应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遗嘱的真实性、保管的必要性。 ❸申请公证处保管的遗嘱原则上应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如果遗嘱是遗嘱人在区域外所立,须经所在地公证证明并经领事认证。 ❹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发给申请人保管证明书。 ❺遗嘱人死亡后,如果遗嘱本身真实、合法,公证员经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可以代替遗嘱执行人执行有关遗嘱继承事宜。 保管遗嘱公证机关办理的与公证事务有关的一项辅助性业务。当事人为了今后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有时申请办理保管遗嘱、保管房产证、保管经济合同书、结婚证书、获得奖励证书、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对此,公证机关应予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这项业务,重点应审查当事人申请保管的文件本身是否真实、申请保管的理由是否属实及有无保管的必要。符合保管条件的,即可制作保管证明书。保管证明书应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另一份由公证处附卷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