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bǎo guǎn hé tóngдоговóр о хранéнии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托人将其需保管的物品交付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于一定期限内返还保管物的协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和实践认为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它是临时转移保管物占有权的合同,保管人对保管物只能占有,不得使用或处分;(2) 保管物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而其合同客体是特定的保管行为; (3) 它属于实践合同或要物合同,合同成立除须有当事人协议外,还须有交付保管物的行为。我国《经济合同法》对仓储保管合同设有特殊规定,司法实践中将其视为诺成合同和有偿合同。 保管合同一方(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保管对方(寄托人)所交付的物品,并在约定期限或依对方的请求将物品返还的合同。它是专以保管物品为内容的合同关系,与买卖、承揽、租赁、运输、行纪等合同不同,在这些合同中保管物品都只是其组成部分。依照保管合同,保管人应负责保管物品的安全和完整;未经寄托人的许可不得使用保管物品,如因可归属于保管人的事由致使物品灭失或毁损,应负赔偿责任。寄托人应按期领取寄托物品,对有偿的保管应交付规定的保管费用;在交付寄托物时应将物品的隐藏瑕疵告知保管人,否则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参]仓储保管合同、行纪 保管合同一方(保管人) 有偿或无偿地保管另一方(寄托人)所交付的物品,并在约定期限或依对方的请求将物品返还的协议。它是专以保管物品为内容的合同关系,与买卖、承揽、租赁、运输、行记等合同不同,在这些合同中,保管是其组成部分。依照保管合同,保管人有保管物品的安全与完整的责任; 未经寄托人许可不得使用保管物品,如因保管人的事由致使物品灭失或毁损,应负赔偿责任。寄托人应按期领取寄托物品,对有偿保管应交付规定的保管费用;在交付寄托物时应将物品的隐藏瑕疵告知保管人,否则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一方 (存货人) 将需要寄存的物品交付他方 (保管人) 保管,而他方在约定期限或依对方请求时返还寄存物品的协议。其法律特征是:(1) 保管合同是双务、实践性合同; (2)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种类物或具有不可代替性质的特定物; (3) 交付保管的物品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4) 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 (1) 妥善保管存货人交付的标的物; (2) 亲自保管标的物,未经存货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保管; (3) 向存货人按时返还保管物。存货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规定的标准包装保管物; (2) 按照约定期限领取保管物; (3) 支付报酬以及其他费用。 ☚ 旅客运送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 保管合同storage contrac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