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例1977年由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供各国参考使用,或参照它制定有关的国内法。该示范条例的基本原则是把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类似于文字作品的保护对象,给予类似于版权但又与版权不完全相同的专有权。示范条例要求其保护对象必须是独创的,必须体现了创作者一定的精神劳动。示范条例所授予的专有权保护期比版权保护期短 (或与最短的版权保护期长短相当)。它的保护期是从程序付诸使用起20年,对于未付诸使用的程序或其他软件,保护期也不得超过从编制成功之日起25年。同时,该示范条例宣布: 本法与专利法、不公平竞争法及版权法给予软件的保护并存,而不互相排斥。该法还规定,保护范围不得扩大到编制程序所依据的那些基本概念; 规定了工资作者在工作岗位上编制的程序,专有权归其雇主或工作单位所有;专有权可以转让,可以发放使用许可证等。至今还没有一个国家实际采用这个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