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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简称“伯尔尼公约”。各国签订的版权国际公约。于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定。当时的签署国有比利时、大不列颠、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法兰西、瑞士等十国。后经七次补充或修订。其修订补充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为: 1896年巴黎,1908年柏林、1914年伯尔尼、1928年罗马、1948年布鲁塞尔、1967年斯德哥尔摩、1971年巴黎。每次补充或修订都产生一修订文本。公约参加国有七十多个。1971年巴黎文本的主要内容有:(1) 国民待遇原则; (2) 版权保护独立性; (3) 国民待遇及版权保护独立性之例外;(4) 受保护作品的最低范围;(5) 自动保护原则; (6) 版权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7) 电影作品的保护;(8) 合理使用 (9) 版权归属及对匿名作品的保护; (10) 有关延续权规定;(11) 版权的期限及公约的溯及力; (12) 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简称“伯尔尼公约”。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保护公约。1886年英、法、德、意、瑞士等10国于伯尔尼签订,1887年12月5日起生效。以后经过7次补充、修订,共有8个文本。至1983年1月,共有74个国家参加。目前最新的1971年巴黎修订本共44条。对保护的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保护期限、作品的使用等作了规定,保护水平高于《世界版权公约》。现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参见“世界版权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见“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由英国、法国、德国等10个国家发起,在伯尔尼举行的大会上通过。该公约经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中国于1992年7月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尽可能有效地、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该公约共有44个条款,其中正文38个条款,附则6条。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护作品的范围,公约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均受公约的保护。(2)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专有权,其权利包括复制权、翻译权、公开表演权、无线电广播权、摄制成电影并发行权、改写权、改编权、反对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作者享有不依赖于经济权利而独占存在的精神权利。(3)保护的手续和条件,取决于是否履行了首次出版国所规定的手续和条件。(4)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5)保留声明。公约规定的主要原则可归纳为:(1)国民待遇原则。凡在一个成员国境内产生或首次发表的作品,其作品在其他各成员国内均享有保护,并与给本国作者的保护相同。(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各成员国对本国或其他成员国作者的保护不能低于公约规定的限度。(3)自动保护原则。公约成员国提供保护,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作品一旦产生,便自动受到保护。(4)独立保护原则。各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的作者提供国民待遇保护,不以作品在其本国受保护的水平为准,而应以提供保护国家自己的保护水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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