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保护国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保护国bǎo hù guó将部分主权交给别国而受其保护的国家。1897年4月22日《时务报》:“自我国于无来由部落,建设殖民地及保护国,殖民之政大举。”1899年《清议报》十八册《孟尼拿义军未降》:“本岛自立,不甘为美国保护国。” 保护国、藩属国、附属国、仆从国、殖民地;独立国、主权国、宗主国○保护国bǎo hù guó(名)因被迫订立不平等条约而将部分主权(如外交主权)交给别国而受其“保护”的国家,是殖民地的一种形式:沦为英国的~|通过其~侵入另一个国家。 ○藩属国fān shǔ guó(名)在封建时代被宗主国控制外交和国防,处于半独立状态的国家:~都承担进贡的义务|典客掌管接待~来朝事宜|宗主国对~有支配权。 ○附属国fù shǔ guó(名)名义上保有一定的主权,但在经济和政治上以某种形式从属于某个国家的国家:越来越多的~独立了 |控制~。 ○仆从国pú cóng guó(名)跟随别国,自己不能作主的国家:~的人民渴望独立自主。 ○殖民地zhǐ míng dì(名)在资本主义时代被资本主义国家剥夺了政治、经济的独立权力,并受它管辖的国家:帝国主义国家把~当作军事基地|统治~。 ●独立国dú lì guó(名)有完整主权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越来越多了 |成为~|一个强大的~。 ●主权国zhǔ quán guó(名)不从属于任何国家而独立行使自己主权的国家:丧失~地位|举世公认的~。 ●宗主国zōng zhǔ guó(名)封建时代直接控制藩属国的外交和国防,从而使藩属国处于半独立状态的国家:封建时代的~直接控制藩属国|~对藩属国有支配和统治的权力。 保护国 保护国又称被保护国。被迫接受他国“保护”的国家,殖民统治的一种特殊形式。保护关系常常是帝国主义国家把弱小国家直接吞并或正式作为殖民地的一个事前步骤。如1905年日本强迫朝鲜签订保护条约,1910年就吞并了朝鲜。帝国主义有时单方面宣布被侵略国为其保护国,如英国曾宣布巴苏陀兰为它的保护国,由它直接统治。二次大战以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绝大多数保护国都已获得独立。 ☚ 宗主国 附属国 ☛ 保护国wartime protecting power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在交战国间充作交战国利益保护者的中立国或非交战国。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2条第3款规定:“‘保护国’是指经冲突一方提名和敌方接受并同意行使各公约和本议定书所赋予保护国的职务的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根据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和《第一议定书》的规定,保护国的责任在于维护冲突各方的利益。经有关国家邀请或自愿提供保护国服务的中立国或非交战国,在执行任务时,应对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员所依附的冲突一方具有责任感,充分保证能公允执行其所负任务(《第四公约》第11条第4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发生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时,冲突每一方有义务立即为了适用《日内瓦各公约》和《第一议定书》的目的而指定一个国家,并立即为了同样目的而准许在敌方指定后予以接受的保护国进行活动。如果交战或冲突各国未指定或接受保护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不妨害任何其他公正的人道主义组织进行同样活动的权利和条件下,应向冲突各方提供斡旋,以便立即指定冲突各方所同意的保护国。保护国在其外交或领事人员之外,指派其本国国民或其他中立国国民为代表,履行保护义务。冲突各方对于保护国代表的工作应尽最大可能予以便利。保护国代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逾越《日内瓦各公约》及《第一议定书》所赋予的任务,并应在完成任务的同时,顾及任务所在国的安全需要。指定和接受保护国,从性质上,不影响冲突各方和包括被占领领土在内的任何领土的法律地位。冲突各方之间外交关系的维护,或按照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将一方的利益及其国民的利益委托第三国保护,并不影响保护国的指定。保护国的职责也可以由国际人道主义组织代替执行。 保护国protecting state,protector state代表被保护国行使外交、国防或其他方面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力和权利的国家。这种权利和权力是以保护国和被保护国之间的条约或其他法律文件为依据的。参见〔保护关系〕。 保护国被迫接受他国“保护”的国家。殖民统治的一种特殊形式。某些大国为了奴役和掠夺弱小国家,常以“保护”这些国家为借口,强行占领或迫使其签订不平等条约,使之处于被“保护”的从属地位,以致加以全部吞并。如1905年日本强迫朝鲜签订“保护条约”,1910年就吞并了朝鲜。 保护国被迫接受资本主义强国“保护”, 在内政和外交上均受其控制的国家。往往在资本主义强国强行占领或被迫签署不平等条约后,交出部分主权,特别是外交权,被置于“保护”的从属地位。是垄断资本进行的殖民统治的一种产物, 也是近代国家间隶属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保护关系常常是帝国主义国家把弱小国家直接并吞或使其成为殖民地的一个步骤。 保护国殖民统治的一种形式。某些大国为奴役和掠夺弱小国家,常以“保护”为借口,强行占领或迫使其签订不平等条约,使之处于被“保护”地位,以至实现吞并或使其正式成为殖民地的目的。这种保护关系是近代国家间隶属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 保护国指被迫订立不平等条约,将部分主权,特别是外交权交给另一国而受其“保护”的国家。某些大国、强国为了奴役和掠夺弱小国家,常以“保护”这些国家为借口,强行占领或迫使其签订不平等条约,使之处于被“保护”的从属地位。这种保护关系是近代国家间隶属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保护关系又常常是帝国主义国家把弱小国家直接并吞或使其正式成为殖民地的一个步骤。如1905年日本强迫朝鲜签订“保护条约”,1910年就吞并了朝鲜。 保护国Protected Country殖民强国通过强迫弱小国家接受“保护”而产生的一种殖民形式,附属国的类型之一。保护国产生的途径有二:一是帝国主义强国对弱小国家进行侵略和压迫而单方面强制宣布形成的保护国,或称被保护国。如1905年美国国会通过“普拉特修正案”,把古巴置于美国的保护之下;1914年英国宣布埃及为英国保护国等。二是帝国主义强国强迫弱小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使之交出外交权等部分主权因而在国际上处于被保护地位,如1880年法国确立对刚果河下游北岸地区的保护权、1905年日本把朝鲜变为自己的保护国等。帝国主义列强通过这种形式攫取了大量特权,成为被保护国的太上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保护国已经逐步赢得政治独立,并且正在为获得经济独立而斗争。参见“附属国”条。 保护国protectorate 保护国protecting state 保护国protectorate 保护国protectorate 保护国protectorate(被迫订立不平等条约,将部分主权,特别是外交权交给另一国而受其“保护”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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