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又称“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11月4日签订于罗马,1953年9月3日生效。共66条。公约当事国为欧洲委员会17个成员国中除法国和瑞士外的15个国家。该公约明确列举了所要保护的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 人的生存权;禁止酷刑和非人道待遇; 禁止奴役、苦役或强制劳动;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公平与公开审讯,实行无罪推定,尊重犯有刑事罪的被告人所具有的各种权利; 刑法无追溯力; 保护私生活; 人人享有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的权利; 保护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 结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 向国家当局要求有效救济的权利;在享受应予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上不得有所歧视等。为保障公约的有效履行,公约还设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及欧洲人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