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保全证据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保全证据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存或固定有关证据材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效力的非讼活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关依法进行的与公证事务密切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避免各种证据材料因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而灭失或难以取得,以备将来涉讼时,能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公证实践,公证机关办理保全证据,应掌握以下原则: 保全证据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采取措施,用一定的形式加以提取、固定并妥善保管的一种活动。目的在于为当事人保存下来真实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材料,以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必须符合: (1) 申请保全证据的时间,必须在民事诉讼发生之前; (2) 申请保全证据的内容,必须关系到本人的合法权益; (3) 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必须是证据确有灭失的危险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 (4) 申请保全证据,必须向公证机关提交申请书,写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名称、特征、及申请的理由等。符合上述条件,公证机关即可接受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的方法,应依据证据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指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存或固定有关证据材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效力的非诉讼活动。公证机关办理保全证据,应掌握以下原则: (1)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在其提起诉讼之前,如果在提起诉讼之后要求证据保全的,则须由人民法院受理。(2)公证员受理证据保全申请时,应向申请人详细询问所保全的证据材料的来源及其与有关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并加以记录,以确保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与稳定性。(3)公证员采取收存、固定证据措施时,应根据不同证据的具体特性进行。(4)保全证据应制作保全证明书。(5) 当事人提起诉讼后,要求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时,公证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 公证的效力 血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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