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程序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为便于执行仲裁裁决,在当事人一方的申请下,仲裁庭或法院对当事人他方的财产或其他争议标的物进行查封或扣押的程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庭得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令双方遵守适合于有关争议标的物的临时保全措施,或要求任何一方作出与该等措施有关的适当担保。当事人一方亦得在设立仲裁庭之前或之后向法院提出保全程序的申请,此项申请与仲裁协议并不抵触,在任何情况下亦不引致仲裁的放弃。但申请保全程序的当事人应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展开设立仲裁庭的工作。如仲裁庭所下的有关保全措施的命令不被遵守时,仲裁庭得要求澳门普通管辖法院下令执行仲裁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