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俚语隐语行话词典︱凡例 凡例 一、本词典为汇释汉语隐语行话及禁忌语、口彩语、粗俗语、民间流行习语等的大型民俗语言工具书,范围所及,包括诸行百业及各种社会群体(含犯罪团伙),供多层次的广大读者及语言学、民俗学、社会学、公安司法等专业工作者查阅参考。 二、本词典所收词目,为语词及定型化短语(词组)形式,一般不收专名及谚语、格言、歇后语等语句。古今兼收,以今为主。但流行时间短暂或随机所成而未约定俗成者,一般不予立条。 三、本词典词条内容为:词目,主要流行时间、地域、行业,简明释义,语源,以及特殊读音或生僻字读音。 四、立目:凡有关可单独使用而具独立意义的词、定型化短语(词组),方可选作词目。同音、同义而异形词目,选取约定俗成、使用频率较高者立为词目,余则于释文之首用“亦作××”带出。 五、流行时间:清代以前均以简称说明朝代,民国至解放前的标明“旧时”,解放后者不标出时间。时间下延较长者,可用“明清以来”、“清以来”之类字样说明。 六、流行地域:视其实际流行区域标以省、市或地区名,以省名为基本单位;大于省级地区,如“京津”、“东北”之类,不出省名;小于省级地区,如“上海嘉定”、“江苏淮阴”之类,则冠以省名。全国大部分地区通用者,不标流行地域;几个地区通用者,将有关地区并列标出。 七、流行行业:视实际流行的行业或群体标示,跨行业、群体者,并列标出各行业、群体。五个行业、群体(含五个)以上共用者,选主要列名,余皆以“等”略之。 八、释义:力求正确、贴切、简洁、明了,可考明语源者,于行文中注出。一词多义者,分别以 ①、②、③之类序号行文。除说明语源等特殊需要,一般不举例证。 九、出处:词条除有文献出处者予以标明外,一般不标示出处。 十、注音:除特殊读音、方言用字、生僻字外,一般不注音。注音以汉语拼音和同音字于释文之末以“×,音×(同音词)”形式标示。 十一、语类说明:按隐语行话、禁忌语、口彩语、粗俗语和民间流行习语不同语类,分别于释文前以〈隐〉、〈禁〉、〈彩〉、〈粗〉、〈流〉符号标出,不再于行文中说明语类。 十二、编排:按词目首字的笔画、笔形(一丨 丿 丶乛)排列;同笔画内偏旁相同的字,照顾排在一起;词目首字相同的,字数少的在前;同字数的,按第二字的笔画笔形分前后;第二字相同的,依第三字,余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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