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身体完整性罪
侵犯人身罪之一。亦称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罪。澳门刑法分则规定: 侵犯身体完整性罪处最高3年徒刑或处罚金。本罪属告诉乃论之罪,受害者不告诉时不得进行刑事程序。如行为人与受伤害者系互相侵害,未能证明谁先发动攻击,或行为人对攻击者只是给予反击的情况,法院得免除其刑罚。如受害者失去重要器官或肢体、或相貌形象受到严重摧残,或使其能力、智力、生殖力丧失或严重损害,或身体、器官、语言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患有特别痛苦的疾病或长期患病,以及不可康复的精神失常、生命垂危等情况,得加重处2年至10年徒刑。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引致死亡的,属一般伤害致死的,处2年至8年徒刑,属重伤害致死的,处5年至15年徒刑。伤害罪行特别严重,并可显示出行为人的可归责性或恶性格外严重的,加重其应处刑罚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