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地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各国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有不同的解释:(1) 行为地说,即以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场所为侵权行为地。如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 (1978年)第48条第1款规定:“非契约的损害求偿权,依造成此种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2) 结果地说,即以因侵权行为发生损害的场所为侵权行为地。由比尔主编的1934年的 《冲突法重述》 (第一次)称:“侵权行为地是必须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损害发生地,”或最后事件地。(3) 整个侵权行为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是侵权行为地,受害人根据各地的法律是否对自己有利而选择其中的一个环节为侵权行为地。美国的库克持这种观点。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的地点。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如果甲国生产的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乙国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就存在着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的问题。实践上有三种情况:(1)认为加害人的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即该产品的制造商所在国。(2)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即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地点。(3)加害行为地和损害发生地都可作为侵权行为地。根据我国法律与司法审判实践,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加害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从中作出选择。 ☚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 侵权行为地locus delicti commissi [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