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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坛庙、寺观、教堂、坟墓或公众纪念处所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行为客体除各种宗教奉祀神明或礼拜聚会的场所,如坛、庙、寺、观、教堂等之外,还包括坟墓及公众纪念处所。(2)本罪的行为为公然侮辱,即公然进行足以表示侮辱意思的亵渎行为。如果在侮辱行为之外,还对行为客体加以捣毁,则除构成本罪外,另外还构成毁损罪,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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