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侦查辨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侦查辨认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观察、识别的一种侦查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辨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侦查辨认作了专门规定。侦查辨认是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侦查方法,分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辨认可以证实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为确定侦查方向提供线索,为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侦查辨认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各自管辖的案件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6)辨认的经过和结果等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7)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使用辨认结果,应认真查证、复核,并要有其他材料印证。 侦查辨认侦查中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场所的观察、识别。分公开和秘密两种。可以证实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为确定侦查方向和线索提供线索,为审查嫌疑人、认定罪犯提供证据。辨认应遵守下列规则:辨认前向辨认者问清被辨认对象的特征,询问时要详细记录;辨认前不让辨认者看到被辨认对象;两个以上的辨认者对同一对象辨认,要分别进行;除无名尸体外,辨认人、物或照片必须采取混杂的方法进行;不准用任何方式向辨认者暗示;辨认要有见证人参加。结束后要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员、见证人、辨认人共同签名。使用辨认结果,应认真查证、复核,并要有其他材料印证。 侦查辨认为查清犯罪事实,侦查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无名尸体及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辨识、认证的活动。可用于寻找、捕捉、认定罪犯,查明死者身份,确定作案工具或赃物,发现犯罪现场等。为保证辨认结果客观准确,应遵守下列规则: (1)事先询问辨认人。询问其所知道的人或物的具体情况、有什么特征,这些情况是在何种条件下感知的,当时印象是否深刻,记忆是否准确等。询问时应作详细的笔录。(2) 混杂辨认。辨认时把辨认人混杂在若干个年龄、性别、体态相似的人中间; 把照片混杂在其他人照片中间; 把被辨认物品混杂在若干个种类、形状、颜色相同的物品中间。对某些辨认对象和目的,可不必混杂辨认。如对无名尸体的辨认,或需查明某些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范围时。(3)分别辨认。有两个以上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或一个辨认人对几个辨认对象辨认时,要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以免互相影响。(4) 禁止引诱和暗示。辨认前,不应让辨认人看到被辨认人或物,不得事先告知辨认人谁是嫌疑人和哪个是要辨认的物品。辨认中,不得向辨认人进行任何暗示。(5) 制作辨认笔录或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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