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书又称“书面供述”或“书面供词”。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自书写的叙述案件事实、情节的书面材料。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供述书的内容,既包括对自己罪行的供认,也包括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书面供述应签名或者盖章。供述书与口头供述一样,应当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中,供述书泛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鉴定人等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书面陈述或记录该人供述的书面材料。
供述书又称“书面供述”、“书面供词”。刑事被告人亲自书写叙述案件事实、情节的书面材料。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允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供述或供词的内容,既包括对自己罪行的供认,也包括无罪或罪轻事实的辩解。书面供述应签名或者盖章与口头供述有同等证据价值,都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中,供述书泛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鉴定人等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书面陈述或记录该人供述的书面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