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妄诉叔之田产案
南宋嘉定年间,翁填因对田产归属有异议,对其叔翁显提起诉讼。经查,翁显与翁填之父翁晔是同胞兄弟,其父翁宗珏有田五十八亩,于淳熙十二年分拨与两个儿子,各得田二十九亩,宗珏已于庆元六年亡故,不久,翁晔将所得田二十九亩典卖殆尽。翁显因勤于营生,增置了一些田业,曾将翁晔典押给别人的田产赎回。翁填在其父死后,因觊觎其叔翁显物业,竟提起诉讼,妄称翁显将共有钱物置到田产,应当与其均分。依照法律规定,“已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及满五年而诉原分违法者,各不得受理。”于本案来看,自淳熙十二年分拨财产与翁晔、翁显,至案发时已过三十六、七年,而且翁显赎回或新购置田产,皆为嘉泰年以后,有些是在嘉定十一年时才置得,不可能是用共有钱物。因此知县认为,翁填与其叔翁显争田产,系妄生词诉,依法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