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使节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使节权right of legation;jus legationes一国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的权利。按照传统国际法,每一主权国家都有权向外国派驻外交使节,同时有义务接受外国派遣的外交使节。使节权在传统上被视为国家主权的一个属性,只有主权国家才拥有使节权。但根据现代外交法和实践,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都需经由协议而确定。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一国没有义务接受另一国的外交使节,也没有义务向另一国派遣外交代表。除了主权国家以外,一些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在实践中也向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代表。虽然使节权这一概念已不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意义,但鉴于国家间交往的日益紧密。一个国家不可能不同任何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和使节往来,因而使节权的概念由于表明国家与国家间外交关系的必要和能力,仍有 一定的意义。 使节权国家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的权利。使节权有主动的和被动的两个方面。国家向外国派遣外交代表的权利称主动的使节权;国家接受外国外交代表的权利称被动的使节权。使节权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产生的权利,但行使这种权利必须经有关双方同意,不能单方面行使。 使节权 使节权即一个国家具有派出本国使节的独立自主的权利。根据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一个国家在对外方面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利,因此有权派遣驻外外交代表,以执行其国家的外交使命。一个国家虽具有派出其驻外使节的权利,但从另一方面说,另一国也有决定是否接受某外国使节的权利。因此一般说来,两国在外交上相互承认后,并不意味两国就已经同意接受对方的外交使节。往往是两个国家在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同时或其后,专就互换常驻外交使节,包括使节的级别达成明示的协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条规定: 国与国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 侨眷 使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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