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佃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佃客dian4ke2(名)佃户:莫要蒙诓我们啦,我们都是~,哪个心上没有一个打米碗? (大二47) 佃客tian213k‘e21dian213ke21租种土地的佃户和佃种庄田土地的庄客,依附于别人出租的土地为生。晋代世家豪强荫庇下的一种依附农民,就已称为佃客。《晋书·食货志》: “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唐杜佑《通典》卷五《食货五》: “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清周寿昌《思益堂日札》卷九《佃客》: “晋武帝平吴之后,令王公以下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巴金《秋》四十三: “外面还有谣言,说温江的 ‘棒老二’说过,本年新租他们收八成,佃客收两成。” ![]() ![]() 佃客晋代世家豪强荫庇下的一种依附农民。《晋书·食货志》:“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隋书·食货志》:“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 皆无课设。” 佃客佃种地主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受土族地主的庇护,与主人结成封建依附关系。战国时出现佃客,但这个称谓始于西晋,公元280年西晋政府颁布的占田令规定:“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晋书·食货志》卷二六)唐宋以后,继续使用佃客这一名称,同时又有地客、庄户、田客、佃户等别称。佃客一般自己不占有土地,主要靠租佃地主的土地维持生活,不但要承受繁重的地租剥削,还要服各种劳役和遭受种种敲诈勒索。佃客社会地位低下,与地主存在不同程度的依附关系、主仆关系或长幼关系,没有人身自由。处于被剥削被奴役的地位。 佃客 佃客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地主所荫占的依附农民,亦称田客。从西汉开始,具有自由身份的宾客就有降为贵族、豪强的附从的。进入东汉,还出现了“奴客”、“僮客”的称呼。魏晋以来,封建国家从法律上确定客的依附地位。佃客的来源主要是封建政府的赐给,豪强地主的私相召徕、荫庇,以及放免奴婢为客等。三国时,曹魏和孙吴都赏赐给公卿豪强许多佃客。太康元年(280年) 西晋政府颁布户调式,明文规定官僚荫客的数量。农民不堪忍受封建国家的残酷剥削,也经常依附贵戚为佃客。从身份地位上看,佃客高于奴婢,奴婢只有获得放免才得为客。但佃客低于自耕农。他们不能单独立户,只能附在主人的户籍上。他们虽不承担封建国家的赋役,但必须终年为主人种地,从事杂役。耕地上的收获物要与主人平分。佃客一般为世代相袭,只有通过主人的放遣才能获得自由。 ☚ 素族 门生 ☛ 佃客晋代世家豪强荫庇下的一种依附农民。按《晋书·食货志》记载.规定允许荫庇的佃客数.官品第一、第二者不超过50户,第九品一户。皆不纳税服役。后来用以指租种土地的佃户和租种田庄土地的庄客。 佃客晋代世家豪强荫庇下的一种依附农民。后来也用以指租种土地的佃户和佃种田庄田地的庄客。 佃客 佃客魏晋南北朝时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依附农民。他们受土族地主的庇护,与主人结成封建依附关系。“佃客”有两种。一种为政府赐予士族官僚,并被承认免除赋役的“赐客”、“给客”。如三国时孙吴赐给有功将领及其妻儿的复客、赐民、守冢户;曹魏后期赐给公卿的租牛客户;西晋户调式的荫人荫客制;东晋政府颁布的给客制度;也有免奴为客者。另一种是士族官僚私自募客,或隐匿逋逃流亡者, 不向政府申报户籍,不出赋役,只向田主纳课服役,实际是隐户。此外也有自卖为客者,如十夫客,他们基本上仍是政府编户,但又与主人结成封建依附关系。参见“佃农”。 ☚ 屯民 一钱汉 ☛ 佃客 佃客中国汉代以后对佃入土地进行耕种的农民的称谓。他们向地主缴纳地租,有的还为其服劳役。战国时已出现佃种他人土地进行耕种并交地租的农民,尚无佃客之名。西晋推行占田法,规定贵族、官僚等可以占有佃客。佃客与地主之间存在租佃关系、依附关系、主仆关系或长幼关系。汉以后各代皆有佃客之名,但其地位及与地主的关系却有差异。汉至两晋南北朝,佃客荫庇于豪强地主,人身依附关系严重。这些佃客以一家一户为单位,但本身并不单独立户、编入国家户籍,而是登记在其主人的家籍之中,佃客的人身事实上为封建主不完全地占有; 政府法令所允许的限额以内的佃客不负担国家的封建义务; 佃客要获得自由,必须经过放免和自赎等手续;佃客还可以被作为赏赐品。佃客对于主人有着终身的、并且是世袭的隶属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佃客分种地主的田地,即佃种,从而有自己的私有经济。实行分成地租,并要被地主驱使来负担其他劳役。城居地主多采取比较纯粹的租佃剥削方式。唐代中叶以后,佃客阶层日益扩大。北宋时,约占总户数的一半左右,政府将他们统计在户籍册上,佃客获得封建国家编户的地位,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北宋政府规定,佃客在每年田禾收获结束后,可以同地主商量搬迁他住,地主不得无理阻拦。南宋政府规定,民户典卖田地,卖主不得将佃客随田转让,买主不许强迫佃客继续佃耕。实际上部分地区的佃客仍不能私自离开土地搬迁,将佃客随同土地一起出卖的事情也继续存在。地主与佃客在法律上也是不平等的。至元代,佃客地位逆转,随田买卖佃客、役及家属的情况增多; 在法律地位上佃客与地主更加不平等。明清以及近代,法律上逐步废除地主与佃客的不平等规定,佃客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在实际生活中,二者的不平等状况无处不有。(参见“客民”、“私客”) ☚ 活卖 地主制经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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