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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即伪造官府印信的行为。《明史·刑法志一》: “律称伪造诸衙门印信者,斩。惟铜铁私铸者,故斩。若篆文虽印,形质非印者,不可谓之伪造,故例又立描摸充军之条。以后伪造印信人犯,如系木石泥蜡之类,止引描摸之例,若再犯拟斩。伪造行使止1次、而赃不满徒者,亦准窃盗论。如再犯引例,3犯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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