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伪造证据陷害他人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伪造证据陷害他人案 伪造证据陷害他人案此案发生于1919年。湖北省光化县某甲,与乙的妻子丙通奸,丙死后,又与其女丁通奸。奸情只有戊知道。甲欲携丁私奔,但怕戊予以挡阻,遂谋划陷害戊。便伪造一匿名匪党寄给戊的信函,内容纯是叛乱私密的事情,并有某日在某要塞起义,再攻某城镇等语。写完后故意遗失在城门守卫附近。后果被守卫岗兵拾到,搜报到营部。并将戊逮捕。戊识别出信函的笔迹是甲所为,便告诉营部,将甲捕拿到案。在审讯中,甲将实情吐露。此案便由营部转到光化县地方审判厅承办。该厅对于甲的罪名还存在疑问。不知是按刑律第一百八十二条定诬告罪。还是按第三百五十九条以散布流言、诈术损害他人罪论处。或者是两罪俱发,从重处断?再有,甲的通奸行为,未经乙告诉,是否能按《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仍应论罪?只是甲原犯有两个奸非罪,此次犯罪实是由第二个奸非行为引起的,按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然只论后面的奸非罪,但依《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能否两个奸非罪并论? 湖北高等审判厅接到上述问题后,认为解释法律的权力在大理院,不敢独断专行。于是将此案专呈大理院解释。大理院在1920年1月16日的回复中指出:“刑律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诬告罪,以向相当官署告诉、告发为一要件。甲捏造匪函,意图害戊,既然只故意遗失城门守卫岗附近,自不得即谓为诬告,也与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信用有所不同。故只应依刑律第一百七十八条论断。至于《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第七条,仍指因奸直接酿成其他犯罪者而言。甲因与丁通奸,意图将丁拐逃,恶戊为障碍,遂设法陷害。因此他陷害戊是为便利诱拐,并不是直接因奸酿成,无论他与丁奸通与否,是否由于与丙奸通发生,均难援用本条。” ☚ 捉奸杀人案 审理权限之争案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