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证书介绍书罪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护照、旅券、免许证、特许证及关于品行、能力、服务或其他相类的证书、介绍书,足以产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伪造文书印文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客体包括护照、旅券、免许证、特许证及关于品行、能力、服务或其他相类之证书或介绍书等。这类文书既可以是公文书,也可以是私文书。(2) 本罪的行为是伪造或变造。伪造是指无权制作本罪行为客体者,制作本罪所规定的虚伪文书。变造是指无权修改本罪行为客体内容者,擅自窜改已制作完成的本罪所规定的真实文书的内容。行为人只要有伪造或变造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3) 伪造或变造本罪规定的特种文书的结果必须足以产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的危险,才构成本罪。(4)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而伪造或变造,而且明知其所伪造或变造的是本罪所规定的特种文书,才能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