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传闻证据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传闻证据行政法上的传闻证据是指在行政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他从不明确的来源得到的有关传说、信息、材料等。在行政裁决程序中,传闻证据可以为行政机关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因为:(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处理行政证据的内行,他们有能力对传闻证据作出合理的认定;(2)行政案件的数量太多,每个案件都进行严格的调查不可能,而且支出和收益相比往往不合算;(3)有些传闻证据本身具有很强的可靠性,能够据之作出正确的裁决。但是,人们一直认为传闻证据的可信性变动很大,从“纯粹的流言”到“任何严肃的事务负责人都应当采纳的那些证言”。关于传闻证据的确认标准,主要有:(1)传闻证据的可靠性的客观条件如何?有些传闻证据原本就比其他形式的证据可靠,因为这有客观环境的保证:陈述者的表述是仔细和精确的,例如人口统计。向国会或公众提供的行政报告以及新闻报道等,但其可靠程度仍有差别;(2)有无其他更好的证据?如果受传闻证据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能够轻易地提供更好的证据,则传闻证据不是可取的,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而拒不提供更好的证据,就可以推断传闻证据是合乎情理的;(3)相对案件的重要性来说,调查更好的证据所导致的耗费是否值得?如果传闻证据对当事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如驱逐出境,传闻证据可能是不充分的;但对于轻微案件,如残废金的发放,传闻证据是可取的,因为深入调查所导致的开销可能是大于残废金;(4)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应当准确到何种程度?如果行政机关只须对相关事实作一大致评估,或仅依据几个现成的例证作出决定,传闻证据就是足够的;(5)所执行的法律中的政策是什么?有时,行政管理项目的结构和目的可能对行政机关对证据的采用发生影响,如社会保险和工人补助管理都旨在以最低的耗费迅速地提供福利。如果不允许采纳有关口供书或书面报告,则有可能破坏该行政管理项目的目的。 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亦称“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对。通过第二手或者第三手以上间接传闻获得的证据。这类证据大致有三种情况: (1)带到法庭的书面陈述; (2)在审判庭外作的书面陈述或者陈述笔录; (3)在审判庭上所作的传闻陈述。对于第一种情况,凡采言词原则的国家,大都不作为证据。第二种和第三种可否作为证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各异。美英法系国家重视当事人的反驳发问权,故第二种和第三种传闻证据一般不可作为证据。大陆法系采职权原则,重在调查证据的程序,依照直接审理原则,借以发现证据的证明力,形成正确的心证,所以第二种和第三种传闻证据也可作为证据使用。我国也不排斥对传闻证据的使用,通过传闻证据可以查核原始证据。在没有原始证据的情况下,数个传闻证据经查实,如能得出合乎规律的结论,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传票 延期审理 ☛ 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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