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减灾模式 (重 “救” 轻 “防”)
在面对突发事件、突发灾害的处理,重视后期的处理而不重视前期预防的思想和处理方式。突发事件、突发灾害包括自然灾害 (如地震、火山爆发、冰雪气候等)、各种安全事故 (交通、生产、旅游、公共卫生等)、基于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犯罪活动、敌对势力的蓄意破坏等。突发事件、突发灾害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目前,传统的减灾模式和落后的应急管理理念在我国依然占主流,主要原因是缺乏关于紧急状态与行政紧急处置方面的法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常态化应急机构尚未建立,缺乏有效的危机预警机制等。
主要表现和后果如下:
❶应急管理理念落后。在突发事件管理的理念上,“重救轻防” 的思想仍占主流。重救轻防、事后设防的观念,导致防突减突在物质投入上长期不协调。事后应急,既干扰了经济的有序发展,又使得有限的投入难以充分发挥防突减突作用,也弱化了防突减突能力的建设,使社会在应对突发事件打击时更显脆弱。
❷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缺乏一部关于紧急状态与行政紧急处置方面的法律。虽然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和法规,如防震减灾法、消防法、气象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森林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但是这些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部门特征,难以整体协调。
❸信息良性互动机制缺失。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面对突发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首先想到的是屏蔽信息,不愿向公众公开。在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政府的权威信息传播得越早、越多、越准确,就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威信。
❹常态化应急机构尚未建立。应对突发事件,我国政府实行的是临时专门机构管理的模式,即针对某一特定危机事件,在一个临时性、非常设机构的领导下,由一个或者几个具体的部门来应对危机事件。缺乏专门的、常设的机构来从事重大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不利于危机事件的有效处理。目前美国、英国等很多西方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危机管理机构,平时负责突发事件的研究与模拟演练,当危机发生后能迅速由平常状态转入非常状态,承担起危机的紧急应对和处置工作。
❺缺乏有效的危机预警机制。危机从潜在到发生、产生巨大危害性后果的演变过程,如果在危机潜伏期尽早识别危机,对防范危机、控制危机有决定性意义。对一些明显可能成为重大突发事件的问题缺少事先详细的预警分析,结果导致政府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往往是撞击式的被动反应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