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伙抢妇女知情代卖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伙抢妇女知情代卖案 伙抢妇女知情代卖案本案发生于嘉庆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陈焕章听从在逃犯韩长的主意,聚众七个人伙谋抢夺蔡陆氏嫁卖,刘松斋明知蔡陆氏为韩长所抢之妇,因贪图财礼,代为说卖。河南省审理了本案将陈焕章依“伙抢妇女已成为从例”,处以绞监候;将同谋,但未同抢和未分赃的陈三、左振旗比照“共谋为盗,临时因别故不行,事后不分赃例”,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将刘松斋比照“略卖人牙保减犯人罪一等律”。于知情故卖流罪上减等,处以徒刑。刑部河南司复核了本案,河南司认为,河南省对陈焕章、陈三、左振旗的判决均属允当,而对刘松斋的判决,实属错误。河南司指出,据有关例律记载:“买者知情,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犯人一等,”“与犯人同罪勾下注云,至死减一等”,即是若正犯罪应至死,则买主得减一等,牙保减犯人一等,是减正犯一等,而不是减卖主一等。本案刘松斋明知蔡陆氏是被韩长等新抢之妇,还代为说卖,与略卖人牙保没什么区别,应按“略卖人牙保减犯人罪的一等律”,在首犯韩长死罪上减一等,处以刘松斋流刑。 ☚ 董为典抢夺案 朱一百等劫钱抢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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