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优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优贡 贡生的一种。清代,各省学政三年任满,由府、州、县教官选定生员中文行俱优者上报学政,学政和总督、巡抚地方官进行“三院会试,对他们进行考选一次。一次每省只选数名,然后送国子监学习。经过廷试合格,便被认可为优贡。 优贡清制,每三年各省学政于府、州、县在学生员中选拔文行俱优者,与督抚会考核定数名,贡人京师国子监,称为优贡生。经朝考合格后可任职。与岁贡、恩贡、拨贡、副贡合称“五贡”。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七:“嘉兴、谢金甫侍郎墉,乾隆十六年以优贡应南巡召试列第一,赐举人,授内阁中书。” 优贡“优贡生”之简称。清代府、州、县学生员贡送国子监肄业及国子监贡生名目之一。清制,每三年各省学政会同巡抚考选府、州、县学廪生、增生中之优秀者,贡送国子监就读,称“优贡生”,亦称“优生”。顺治二年(1645),始令各直省于府、州、县学的廪膳、增广、附学生员中,选文行兼优者,大学二人,小学一人,送国子监肄业,名为贡监。雍正十一年(1733),将贡、监加以区别,凡由各直省选送廪生、增生之优者贡入国子监,称优贡;附生之优者贡入国子监,称优监。乾隆四年(1739),规定优贡名额,大省不超过五六名,中省三四名,小省一二名。由各省学政详慎举报,宁缺毋滥。二十三年又定,优贡到部,必行朝考,试以经义、策问,如文理荒疏、无实学者,不仅优贡生发回原籍,学政亦被议处。因优贡无引见录用条例,故被选者多不愿赴京朝考。至同治二年(1863)规定,于保和殿考试优贡生,分南、北、中卷,考列一、二等者授予知县或教职,三等授予训导。由优贡入官者亦属正途出身。 优贡清代科举名目之一。自清初至中叶,定制各省学政3年任满前,须从本省汉生员中考选品学兼优者,以备次年送京廷试,称“优贡”,每省不过数名。嘉庆十八年 (1813) 以后,准满洲等八旗生员循例,名额与岁贡同。考中者初无录用条例。至同治二年(1863)规定:廷试一等授知县,二等授教谕、教习等职。 优贡贡生名称之一。清雍正时,贡监生始有区别,廪生准作优贡。乾隆四年限大省无过五、六名,中省三、四名,小省一、二名。每三年,学政任满前照例考试优贡一次。如逢优拔同考之年,则先考拔贡,后考优贡,得拔贡者,虽经举优亦不参加优贡之考。 优贡科举制度中贡入国子监生员的一种。清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令各省不拘廪生或增生,选文行兼优者,送国子监,后定每三年由学政考选一次。并得经督抚会考复试。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限定优贡名额,大省不得过五、六名,中省三、四名,小省一、二名。乾隆二十三年定优贡到部如拔贡之例进行朝考,文理明通者升太学,荒疏者发回,学政议处。优贡生朝考后不复殿试,亦无录用之条,故多不赴京报考。同治二年(公元1863年)议定甲子科始廷试优贡生,取列一、二等者以知县、教职录用,三等者就训导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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