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对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实行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抚的规定和办法。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的各革命根据地政府就颁布了优待工作条例,开展了对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优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1950年12月1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内务部颁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此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又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有关优抚工作的条例和规定。1984年5月,全国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作出了新的规定。做好对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优抚工作,对于鼓励军人安心服役,稳定军人思想,巩固国防力量具有重要意义,是进行国防教育的内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