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异退休待遇对在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做出过特殊贡献的职工,国家在其退休时予以高于一般退休职工的特殊待遇。按照1978年5月24日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了其荣誉的工人;省、市、区政府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对一般职工退休费规定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其原来的工资标准。此外,国家还规定,在抗日战争以前和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共产党的工作或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政、军、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时,也可享受优异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