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的破产债权对破产财产处于优先受偿顺序的破产债权。优先的破产债权与剔除权的优先受偿权利不同,前者是针对全部破产财产在破产清偿顺序上的优先,后者则是针对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的优先受偿。优先的破产债权是法律基于社会政策,对某些应特殊保护的债权人赋予的权利。通常优先破产债权包括所欠雇工工资、退休金等薪金债权,社会保险费用,所欠国家税款或某几种特定税款,特定社会组织如工会、教会、学校等的债权,医疗费用以及破产人生活费用等。有的国家对优先破产债权也划分先后不同的清偿顺序。中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第一优先顺序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优先顺序为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顺序为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所有债权,按照比例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