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的同情说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66)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和不可知论者,主要著作有:《人性论》、《政治论》、《道德原理研究》、《自然宗教对话录》等。
休谟从感觉主义经验论出发,认为道德来源于人的心理感情。他指出,善恶的标准是能否给人带来快乐,凡能给人带来快感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属于自然之德,自私心是人类行为的原动力。但由于自私心有碍于个人与社会的结合,人们就互订协议,于是产生了以利益感为基础的人为之德。自然之德使人利己,人为之德使人利他,同情感则可以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情是人性中一种强有力的原则,是使判断主体产生道德感的重要因素之一。它能够控制人的心灵,限制人的利已心,使人跳出狭隘的自我圈子,去关心他人和社会。在道德判断过程中,由于同情原则的作用,一个人面对他人表现出来的情感状态,根据自已以往的经验,联想到他人的苦乐感情,自己也会被他人的情绪感染,表现出同样的感受,把他人的苦乐感转换成自己的苦乐感。这样,人就可以克服利已的感情,转向利他,从而做出与他人完全一致的善恶判断。休谟的同情说,实质上是一种以个人利益为基础,调解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资产阶级功利理论,对现代西方的主观道德价值论,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