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卷宗部 > 供狀 > 伏狀 > 伏辯 伏辯 fúbiàn 口供 口供辞(款辞)供词 供状 供款 款状状结 短状 口语 被告的口述记录:贴状 被告自白的记录:手状 白状 犯人的供词:谳 犯罪的供状:款状 犯人服罪的亲笔供词:招状 盗贼的供词:盗辞 囚犯的供词:狱辞 犯罪人画押承认的供状:服辩 伏辩 核实的供词:要辞 不实的供词:游供 供状齐备:簿圆 (被告供述的记录:口供)
另见:犯人 认罪 犯罪 罪行 签字 ☚ 传记 历史 ☛ 伏辩 080.伏辩(p181.1)书证之二题作: 《宋提刑洗冤集录·颁降新例》。 按:书证失标时代、作者,不合该辞书之一贯体例,当补:宋·宋慈《宋提刑洗冤集录·附元·无名氏<圣朝颁降新例>》。 ☚ 伐阅 伏低作小 ☛ 伏辩即服辩。我国古代刑律规定,审判机关在向被告人宣布判决之后,要征询被告人对判决的意见。法律把这种制度叫作取服辩。《唐律疏议·断狱》:“诸狱结意,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违者笞五十,死罪,杖一百。”宋吕陶《净德集·奏为启复纠察在京刑狱司并审刑院状》:“不过引囚读示,再取伏辩而已。”《宋提刑洗冤集录颁降新例》:“将所招情罪,从头一一对众读示,再三审复,委无冤抑,取本人伏辩。” |